年以前,青岛市金融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各金融机构上级机关负责。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对金融业实行管理。1981~2004年,青岛先后出现银行间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黄金市场、证券业务和社会集资活动。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由初期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分行监管,逐步转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和青岛保监局分别监管。由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部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履行金融债权管理职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执行贷款证管理工作,并纳入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998年,证券市场管理职能移交青岛证监局。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开展金融安全生态区建设。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成立青岛市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青岛市的反洗钱管理工作。2003年,社会集资管理职能移交青岛银监局, 金融债权管理职能移交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开始通过一系列金融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主要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1985年,青岛市银行系统严格控制信贷规模,紧缩银根,督促企业处理不合理资金占用, 加速。1986年,根据国务院提出经济实行“软着陆”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各家商业银行,在信贷政策上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避免“一刀切”。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促进青岛市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和市场购销。198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紧中有活”的货币信贷政策。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按照“控制总量、压缩一般、保证重点”的要求,投入“双增双节”运动,组织商业银行筹措资金,调整贷款结构,督促企业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基本实现年初制定的货币信贷目标。1988年,资金供给上出现由松变紧,通货膨胀十分明显,青岛市部分银行贷款超规模或处于突破规模的边缘上。为严格控制贷款总量,各银行制定分月压缩计划,逐月考核;实行分层次调控,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规模分到各县支行考核;在各商业银行贷款未压到规模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不发放再贷款。为缓解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帮助企业清仓挖潜,调整产品产业结构。1989 年,国民经济发展进入治理整顿阶段。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重点加快信贷结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对重要商品和物资采取贷款与结算结合,资金跟着物资走,此贷彼收的办法,启动和调节经济运行中的死滞环节和重点急需,使青岛市经济在紧缩中仍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
1990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围绕“双紧方针不变,适当调整力度”的方针,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引导资金流向,重点支持国家骨干企业生产和商品储备。至年末,全市贷款规模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限额37.9 亿元之内。
1993年,青岛市经济高速增长,各项金融指标大幅度提高。全市出现资金供求矛盾尖锐, 各家银行不同程度地出现支付困难,全市各银行累计透支达660余次,透支额达370余亿元。1994 年以后,针对经济过热和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优化贷款投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重点,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对列入全国、全省和全市重点企业的20家企业,分层次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落实银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支持困难国营企业摆脱困境,对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组织商业银行发放施行封闭贷款。
1999年以后,青岛市银行系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全市骨干企业、中小企业、农业的生产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发展消费信贷,贯彻落实国家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建立金融形势分析专家咨询制度,对青岛市的金融形势进行分析,评价货币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研究货币信贷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实施货币信贷政策、完善融资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措施和建议。同时,完善监测制度,在做好有关房地产信贷、消费信贷、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多种专业性信贷统计监测分析的基础上,为切实防范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建立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交存、支付能力、流动性监测制度,按月进行监测分析并定期进行检查。根据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的需求,建立金融机构人民币利率执行水平监测制度,对商业银行加强建立科学资金定价机制的指导。建立青岛市金融机构货币信贷工作评价警示制度,对商业银行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等情况实时监控、客观评价,对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不力的,进行警示通报。不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注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支持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1978年,对银行的监督检查国家没有明确规定。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对全市银行的业务经营开展监督检查。至90年代初,建立社会信贷总量监控制度, 对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最高限额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 的办法。对银行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贷款规模, 主要形式为现场检查。1995年起,对各商业银行的检查改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两类。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全市936处银行类机构设置的合法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年检。在年检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机构档案。为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鼓励公平竞争,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牵头组织签订《青岛市金融机构制止经营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违约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也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形成青岛市金融机构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自觉守法经营的意识。《公约》签订后,青岛市金融机构的违约行为明显减少。
2003年起,青岛银监局负责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也由较为单一的不良贷款检查向非信贷类资产、表外业务风险和业务的合规性检查等内容扩展。当年,青岛银监局通过开展现场检查,督促辖内各银行机构不断加大清收、盘活和化解工作力度,并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展贷款5级分类、非信贷类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现场检查工作。
青岛银监局围绕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时效性、预见性和前瞻性,有针对性地进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的早期识别和趋势判断。扩大非现场监测范围,从对不良贷款的监测,延伸到对非信贷类资产、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完善相关项目的监测数据库和监测、考核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制,全面提升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功能。同时,加强非现场监管的基础工作,着手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实行全面、连续的跟踪监控,增强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苗头,及时通过监管例会、监管咨询书或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向金融机构进行反馈,督促其及时整改,较好地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实效。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增加、细化非信贷类资产、表外资产负债的监管科目,实现全额资产监管和表内表外并重监管。
2005年,青岛银监局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监管并行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及时掌握辖区银行业机构不良资产的迁徙情况和清收化解进度。继续完善大额授信统计和零售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充分发挥“两项统计数据”的风险预警作用。在对辖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运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对银行机构的资产质量、开元游戏流动性状况、内部控制等4大类10项内容组织开展风险评级与考核工作,为实施分类监管提供依据。建立信贷管理“一档三账”(不良贷款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违规并账贷款台账,贷款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档案)制度,逐步实现对全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和信贷风险集中度、异地贷款占比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有效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按季度对全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及时反馈和披露银行业机构在经营中存在的风险苗头性问题和共性问题,并结合每半年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的风险评级,稳步推行分类监管。建立监管联系人制度,加强监管工作持续性和互动性,使监管部门更好地掌握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最新动态。年内,制定《青岛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进行台账式管理,关注大额贷款的压缩情况,严禁贷款“垒大户”。同时,确定大额贷款的发放、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2005年,青岛市银监局完成非现场监测报告148份,通过监测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问题144个,提出整改意见172条。
1992年以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部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为维护银行的金融债权,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债权保全工作。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成立由全市金融机构参加的青岛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金融债权保全工作。依法核销呆坏账损失,至11月末,各行共核销呆坏账1.5亿元。
1998年7月27日,《青岛市信用不良企业制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施行。同时,成立由各金融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的青岛市信用不良企业评审委员会,对各金融机构提报的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进行调查、研究、认定,报市金融债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将该企业列入信用不良企业名单,通报各金融机构联合予以制裁。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企业。针对各区(市)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在各区(市)先后成立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分行、支行两级银行分别对胶南、即墨、胶州等市的部分乡镇和企业进行调查。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坚持按季召开金融债权管理信息通报会议和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处理金融债权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各商业银行对在青岛市行社开立基本账户的改制企业金融债权落实情况及企业拖欠银行利息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报告制度、金融机构清收利息季报制度、欠息大户通报和披露制度。
2000年,青岛市开始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为防范企业借款转股和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组织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加强对企业债转股的跟踪了解,保证全市8家企业债转股工作顺利进展,共落实债转股资金总额25.3亿元;对15家改制企业的债务落实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有效地维护了信贷资金的安全。
针对部分企业借各种名义恶意拖欠银行利息现象的不断发生,2001年5月10日,《青岛市恶意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制裁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对恶意欠息企业名单的提出、恶意欠息企业名单的确定、制裁及制裁的解除作出具体规定。
2003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将认定、公布与制裁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移交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的信用环境,配合“信用立市”工程的深入开展, 3月正式启动“青岛市银行信用最佳企业评选活动”,确定131家企业为银行信用最佳企业。
2005年,为使青岛市改制企业金融债权保全认可工作有序进行,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制定青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管理办公室金融债权认可工作程序。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先后受理和分别向会员单位发出19批改制企业共133家, 其中,同意改制的106家,涉及金融债权4.33亿元;不同意改制的27家,涉及金融债权6.92亿元。经银行与企业谈判,27家不同意改制的企业中有11家落实银行债权,落实债权总额3.98亿元。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信用环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诚信青岛”的建设,开展评选“银行诚信”企业活动,评选出999家“银行诚信”企业。
2002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青岛市反洗钱领导小组, 开始负责青岛辖区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2003年3月1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全市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有关反洗钱的制度办法,反洗钱工作全面展开。为适应反洗钱工作发展的需要,印发《商业银行报表规范性检查程序》, 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数据填报。共汇总分析大额可疑外汇交易信息5.9万笔、81.8亿美元。通过汇总筛选,对可疑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和追溯检查,将有外汇资金交易嫌疑的44人的外汇交易情况分3批移交公安部门。
200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组织全市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自查。7月1日~8 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上级行,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
2005年,建立由23个政府部门参加的“青岛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青岛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全市反洗钱合作的基本框架。与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反洗钱合作情报会商机制的作用,配合公安机关对可疑线索进行调查。与公安部门通力合作,捣毁以韩国人为首的非法传销组织。当年,按照会商机制的要求,向公安机关移交可疑交易案例47个。对各商业银行的29 个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年内,开展“青岛市反洗钱宣传周”活动。分别对商业银行机构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约800人次进行培训。当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共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2100余份,涉及交易金额50 余亿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信用建设逐渐受到重视。中国人民银行自1993年起,在全国银行系统试行贷款证制度,信用体系建设开始起步。1995 年,青岛市在全市范围内(含乡镇)全面推行贷款证管理制度。当年,共核发贷款证9110个。199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每年组织各金融机构对基本开户企业的贷款证进行年审。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岛市贷款证制度领导小组,负责贷款证制度的推广、管理和年审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启用全国统一版本的贷款证,并于6~8月,对已核发的贷款证进行集中换发。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贷款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年审及破产、倒闭等企业的贷款证予以吊销。1999年,试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并将贷款证改为贷款卡。
2000年1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当年底,青岛市各中外资金融机构均加入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与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青岛市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信贷信息基本纳入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各银行机构在信贷审批时均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将其作为信贷审批的依据之一。2002年,银行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当年起,取消贷款卡收费,免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办理贷款卡。同年,青岛银监局开始利用银行信贷登记信息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 在全市组织推广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当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在建设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体的征信系统的同时,于2001年起在全市进行以金融安全区为重点的金融生态建设。至2005年,城阳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评定为金融安全区。
年以前,青岛市金融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各金融机构上级机关负责。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对金融业实行管理。1981~2004年,青岛先后出现银行间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黄金市场、证券业务和社会集资活动。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由初期的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分行监管,逐步转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和青岛保监局分别监管。由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开元体育,部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履行金融债权管理职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执行贷款证管理工作,并纳入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1998年,证券市场管理职能移交青岛证监局。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开展金融安全生态区建设。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成立青岛市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青岛市的反洗钱管理工作。2003年,社会集资管理职能移交青岛银监局, 金融债权管理职能移交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
年,青岛市银行系统严格控制信贷规模,紧缩银根,督促企业处理不合理资金占用, 加速。1986年,根据国务院提出经济实行“软着陆”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各家商业银行,在信贷政策上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避免“一刀切”。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促进青岛市工业生产稳步增长和市场购销。198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紧中有活”的货币信贷政策。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按照“控制总量、压缩一般、保证重点”的要求,投入“双增双节”运动,组织商业银行筹措资金,调整贷款结构,督促企业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基本实现年初制定的货币信贷目标。1988年,资金供给上出现由松变紧,通货膨胀十分明显,青岛市部分银行贷款超规模或处于突破规模的边缘上。为严格控制贷款总量,各银行制定分月压缩计划,逐月考核;实行分层次调控,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规模分到各县支行考核;在各商业银行贷款未压到规模以前,中国人民银行不发放再贷款。为缓解企业资金不足的矛盾,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帮助企业清仓挖潜,调整产品产业结构。1989 年,国民经济发展进入治理整顿阶段。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货币信贷政策,重点加快信贷结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对重要商品和物资采取贷款与结算结合,资金跟着物资走,此贷彼收的办法,启动和调节经济运行中的死滞环节和重点急需,使青岛市经济在紧缩中仍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
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围绕“双紧方针不变关于金融管理,适当调整力度”的方针,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引导资金流向,重点支持国家骨干企业生产和商品储备。至年末,全市贷款规模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限额37.9 亿元之内。
年,青岛市经济高速增长,各项金融指标大幅度提高。全市出现资金供求矛盾尖锐, 各家银行不同程度地出现支付困难,全市各银行累计透支达660余次,透支额达370余亿元。1994 年以后,针对经济过热和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以优化贷款投向、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重点,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对列入全国、全省和全市重点企业的20家企业,分层次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落实银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支持困难国营企业摆脱困境,对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组织商业银行发放施行封闭贷款。
年以后,青岛市银行系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调整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全市骨干企业、中小企业、农业的生产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发展消费信贷,贯彻落实国家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的战略方针。建立金融形势分析专家咨询制度,对青岛市的金融形势进行分析,评价货币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研究货币信贷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实施货币信贷政策、完善融资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的措施和建议。同时,完善监测制度,在做好有关房地产信贷、消费信贷、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多种专业性信贷统计监测分析的基础上,为切实防范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建立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交存、支付能力、流动性监测制度,按月进行监测分析并定期进行检查。根据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的需求,建立金融机构人民币利率执行水平监测制度,对商业银行加强建立科学资金定价机制的指导。建立青岛市金融机构货币信贷工作评价警示制度,对商业银行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等情况实时监控、客观评价,对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不力的,进行警示通报。不断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注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剥离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支持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年,对银行的监督检查国家没有明确规定。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对全市银行的业务经营开展监督检查。至90年代初,建立社会信贷总量监控制度, 对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最高限额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 的办法。对银行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贷款规模, 主要形式为现场检查。1995年起,对各商业银行的检查改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两类。
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全市936处银行类机构设置的合法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年检。在年检的基础上,建立金融机构档案。为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鼓励公平竞争,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牵头组织签订《青岛市金融机构制止经营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违约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也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形成青岛市金融机构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自觉守法经营的意识。《公约》签订后,青岛市金融机构的违约行为明显减少。
年起,青岛银监局负责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也由较为单一的不良贷款检查向非信贷类资产、表外业务风险和业务的合规性检查等内容扩展。当年,青岛银监局通过开展现场检查,督促辖内各银行机构不断加大清收、盘活和化解工作力度,并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展贷款5级分类、非信贷类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现场检查工作。
青岛银监局围绕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时效性、预见性和前瞻性,有针对性地进行非现场监管对风险的早期识别和趋势判断。扩大非现场监测范围,从对不良贷款的监测,延伸到对非信贷类资产、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完善相关项目的监测数据库和监测、考核工作程序,落实责任制,全面提升非现场监管的风险预警功能。同时,加强非现场监管的基础工作,着手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实行全面、连续的跟踪监控,增强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苗头,及时通过监管例会、监管咨询书或预警通知书等形式,向金融机构进行反馈,督促其及时整改,较好地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实效。进一步完善监管指标体系,增加、细化非信贷类资产、表外资产负债的监管科目,实现全额资产监管和表内表外并重监管。
年,青岛银监局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监管并行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及时掌握辖区银行业机构不良资产的迁徙情况和清收化解进度。继续完善大额授信统计和零售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充分发挥“两项统计数据”的风险预警作用。在对辖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运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对银行机构的资产质量、流动性状况、内部控制等4大类10项内容组织开展风险评级与考核工作,为实施分类监管提供依据。建立信贷管理“一档三账”(不良贷款台账、银行承兑汇票台账、违规并账贷款台账,贷款企业经济活动分析档案)制度,逐步实现对全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变化情况和信贷风险集中度、异地贷款占比等情况的动态监测,有效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按季度对全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及时反馈和披露银行业机构在经营中存在的风险苗头性问题和共性问题,并结合每半年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的风险评级,稳步推行分类监管。建立监管联系人制度,加强监管工作持续性和互动性,使监管部门更好地掌握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最新动态。年内,制定《青岛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贷款进行台账式管理,关注大额贷款的压缩情况,严禁贷款“垒大户”。同时,确定大额贷款的发放、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2005年,青岛市银监局完成非现场监测报告148份,通过监测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问题144个,提出整改意见172条。
年以后,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部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为维护银行的金融债权,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债权保全工作。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成立由全市金融机构参加的青岛市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金融债权保全工作。依法核销呆坏账损失,至11月末,各行共核销呆坏账1.5亿元。
年7月27日,《青岛市信用不良企业制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施行。同时,成立由各金融机构有关专家组成的青岛市信用不良企业评审委员会,对各金融机构提报的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进行调查、研究、认定,报市金融债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将该企业列入信用不良企业名单,通报各金融机构联合予以制裁。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企业。针对各区(市)乡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在各区(市)先后成立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分行、支行两级银行分别对胶南、即墨、胶州等市的部分乡镇和企业进行调查。
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坚持按季召开金融债权管理信息通报会议和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处理金融债权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各商业银行对在青岛市行社开立基本账户的改制企业金融债权落实情况及企业拖欠银行利息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企业改制的监测报告制度、金融机构清收利息季报制度、欠息大户通报和披露制度。
年,青岛市开始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为防范企业借款转股和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组织金融债权管理办公室加强对企业债转股的跟踪了解,保证全市8家企业债转股工作顺利进展开元体育平台入口,共落实债转股资金总额25.3亿元;对15家改制企业的债务落实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有效地维护了信贷资金的安全。
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将认定、公布与制裁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移交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的信用环境,配合“信用立市”工程的深入开展, 3月正式启动“青岛市银行信用最佳企业评选活动”,确定131家企业为银行信用最佳企业。
年,为使青岛市改制企业金融债权保全认可工作有序进行,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制定青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管理办公室金融债权认可工作程序。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先后受理和分别向会员单位发出19批改制企业共133家, 其中,同意改制的106家,涉及金融债权4.33亿元;不同意改制的27家,涉及金融债权6.92亿元。经银行与企业谈判,27家不同意改制的企业中有11家落实银行债权,落实债权总额3.98亿元。为进一步优化青岛市信用环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诚信青岛”的建设,开展评选“银行诚信”企业活动,评选出999家“银行诚信”企业。
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青岛市反洗钱领导小组, 开始负责青岛辖区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和监督。2003年3月1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全市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有关反洗钱的制度办法,反洗钱工作全面展开。为适应反洗钱工作发展的需要,印发《商业银行报表规范性检查程序》, 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数据填报。共汇总分析大额可疑外汇交易信息5.9万笔、81.8亿美元。通过汇总筛选,对可疑数据进行现场核查和追溯检查,将有外汇资金交易嫌疑的44人的外汇交易情况分3批移交公安部门。
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组织全市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自查。7月1日~8 月11日,开元游戏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中信实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上级行,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
年,建立由23个政府部门参加的“青岛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确立青岛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全市反洗钱合作的基本框架。与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实施办法》。充分发挥反洗钱合作情报会商机制的作用,配合公安机关对可疑线索进行调查。与公安部门通力合作,捣毁以韩国人为首的非法传销组织。当年,按照会商机制的要求,向公安机关移交可疑交易案例47个。对各商业银行的29 个营业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年内,开展“青岛市反洗钱宣传周”活动。分别对商业银行机构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约800人次进行培训。当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共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2100余份,涉及交易金额50 余亿元。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信用建设逐渐受到重视。中国人民银行自1993年起,在全国银行系统试行贷款证制度,信用体系建设开始起步。1995 年,青岛市在全市范围内(含乡镇)全面推行贷款证管理制度。当年,共核发贷款证9110个。1996年起,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每年组织各金融机构对基本开户企业的贷款证进行年审。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岛市贷款证制度领导小组,负责贷款证制度的推广、管理和年审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同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启用全国统一版本的贷款证,并于6~8月,对已核发的贷款证进行集中换发。199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贷款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连续2年以上未参加年审及破产、倒闭等企业的贷款证予以吊销。1999年,试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并将贷款证改为贷款卡。
年1月,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当年底,青岛市各中外资金融机构均加入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与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青岛市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信贷信息基本纳入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各银行机构在信贷审批时均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将其作为信贷审批的依据之一。2002年,银行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当年起,取消贷款卡收费,免费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办理贷款卡。同年,青岛银监局开始利用银行信贷登记信息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 在全市组织推广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当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在建设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主体的征信系统的同时,于2001年起在全市进行以金融安全区为重点的金融生态建设。至2005年,城阳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评定为金融安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