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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监管关于金开云体彩融管理开元体育十篇
发布时间:2023-09-26
 走在国家发展的总趋势下,金融行业水涨船高,与国家经济命脉相系,呼吸相关。要想进发发达国家行列,金融行业的发展对中国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大意义,从肯定的角度上来说,金融监管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影子银行产品规模增长,是当前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隐忧。”银监会主席日前表示。加强金融监管离地已经刻不容缓。虽然我国在金融行业寻求和探索了几十年,也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金融行业对于我国来

  走在国家发展的总趋势下,金融行业水涨船高,与国家经济命脉相系,呼吸相关。要想进发发达国家行列,金融行业的发展对中国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大意义,从肯定的角度上来说,金融监管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影子银行产品规模增长,是当前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隐忧。”银监会主席日前表示。加强金融监管离地已经刻不容缓。虽然我国在金融行业寻求和探索了几十年,也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金融行业对于我国来说仍是一个弱项,警钟时刻提醒着,欲发展经济必先强其金融领域。

  金融在无形中已经渗透进我们的生活中,小到关系着每个小老百姓的日常收入,大到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无论在财政充裕的情况下还是遇到金融危机或是经济大萧条,金融监管都有相当高的作用地位。从一般理解来说,金融监管具有监督性和管理性。每个国家都从美国07年的金融危机中得到警醒: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一种监管的力量来成长,这种力量依靠于金融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通过监督,发现影响金融行业发展的现象,通过管理,制止现象的发生,并运用执法执政机构的法律手段禁止现象的再次发生。金融监管有发现问题的火眼金睛,有制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手,通过各种手段和渠径维护金融行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氛围。

  平衡金融管理需要专业性知识和实战性经验来支撑。金融监管的实施者主要是执政部门,也包括其他非政府组织或其他从事管理监督的执法机构。各个政府或部门运用执法权利行使执法手段,维护金融行业的合法秩序。金融监管的被实施者涉及金融行业的组织者或参与者。金融监管对象在执法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合法有序的金融活动。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从法律,经济和行政三个方面出发,运用法律执法严明,经济发展战略和行政管理力度确保金融行业的良好环境和美好的发展前景。以整个社会的稳定环境,整个经济主体的稳定发展,保证每一个参与到国民经济的公民享有合理,公平公正的合法权益为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渗透入各个金融行业,包括市场交易价格,股票债券市场,汇率和流动资金,业务范围。

  飞速发展的金融行业为我们打开了一个全新的经济世界,我们像蹒跚学步的孩童对这个新世界充满了好奇心和开发的动力,掌握了金融管理方法才能征服这个新世界。自20世纪30年代出现金融危机和经济大萧条后,金融监管已经慢慢参与进国间的经济决策中。面对金融带来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内部控制风险,以及资金流动风险,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成为封锁潘多拉魔盒的锁链。金融监管涉及范围广泛,进行活动时需要各个部门的全力配合。(1)金融行业与国民经济直接挂钩,金融行业的合理运营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状况,行使一定的金融监管制度,保证金融行业的秩序规范同时也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2)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联系根深蒂固,一旦金融行业有所偏差,其他所相关的行业领域必然受到影响,整个国家的秩序将会被打,金融监管监督管理金融行业,制止和防治出现偏差现象,避免混乱状况的产生;(3)金融监管保障市场合理有序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各种经济问题时能及时做出预告,并与市场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和的现象进行削减和抵抗;(4)金融监管的实施者是执法部门和执政部门,通过监管手段,增强了各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利,创造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面对金融监管目标国家更有信心实现。

  20世纪30年代以前,经济学家普遍人为市场具有自序能力,在宏观调控方面缺少专门的研究和管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宏观调控需要政府的参与,通过某些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营造出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在爆发全球性危机后,“自序”理论遭到质疑,继而一个经济学家名叫凯恩斯提出“相机抉择”理论,他主张在经济萧条衰败时采用扩张的经济决策,在经济膨胀时采用紧缩的经济决策,针对“盈满则亏,亏则充盈”的相对理论,两方面对经济体系进行稳定保障,金融监管的萌芽已经生出。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各个国家的金融行业如雨后春笋,茁长成长,在全球经济化的推动下,金融行业进入顶峰时期,随着而来的是逐渐扩大的金融风险,在吃过多次金融风险的苦果后,人们终于认识到金融行业在保证其飞速发展的同时也要保障其发展秩序,不能自乱阵脚。再重新审视金融体系后,分析所经历的金融风险,人们慢慢摸索出一条适合金融行业安全发展的道路,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协调安全性和稳定性成为研究的重点。提出金融监管理论,该理论涵盖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管理制度,融合了金融在完成发展任务的允许下,同时兼顾金融行业的稳固进行。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因素在发展经济的大背景下,形成一个良好,持续,稳定的促进和谐的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全力支持金融发展并为其保驾护航。从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经验是在一次次失败之后总结出来的。在当今的经济发展背景来说,遵循金融监管理论是第一步骤。当下各国竞争激烈,经济战争全面开火,拼的就是金融发展路线。在进行金融事业的发展是,不能忽略监管力度,保障监管责任的行使,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不予余力。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经过四个阶段的完美蜕化。在1978年以前,几乎没有人知道“金融监管”的概念,中国那时候没有这方面的觉悟,这与但是的国情是相符合的,当时的中国金融体系并没有健全,实行着“大一统”金融体系,有中国银行所有的业务和责任。一直到1982年,中国经济慢慢觉醒,慢慢恢复,中国政府看到金融行业的重要意义,先后建立了各种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历史性的一幕,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金融监管理论关于金融管理,主要职责是监督立法,检查防范,规定规章制度和进行业务分工。那个时候,行政监管高于专业监管,相对来说削减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从82年到92年,整整十年间中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模式确立,各个部门的责任更为专业化,立体化,清晰化,根据行政制度规章,每个部门都有行使权利的权能和管理监督的手段。但是那时候金融监管前景依旧模糊,行政力度高于专业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效果被削减,由于没有确切地法律授权和明文规定,金融监管与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并不相吻合。自1993年以后,国家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使得金融监管透明化,为以后适应全球经济发展形势的金融监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3年,形成确立了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从制度上改革开云体彩 ,中国有落后的“大一统”变身成为“四分天下”的局面。不仅在大方面进行金融监管,在各个分行分业注入金融管理的新鲜血液,带来新的管理监督体制,标志着中国的金融监管已经步入成熟阶段。

  现在的监管体系缺少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制约,没有相应的金融风险转移机制和金融自控机制。存在“大同小异”的缺点,应该根据不同的行政管理方案和特点制定适合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制度。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使得在进行全面协调时,地方和地方上的金融监管体系不能融合出现偏差。金融监管体系有着“级别分化”,根据级别单位,分化形成以自己单位为中心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相互协调工作不流畅,影响监管效率,也因为各个执法部门的追求利益不一样,各个监管部门监管手段不同,已形成利益冲突,影响市场正常运作,增加金融风险的可能。金融监管实施机构形成职能重叠,影响监管机构的协调运行,监管职能形成漏洞。金融监管在人力资源的平衡上缺乏专业性和精简性,一些部门没有专业的监管人才支撑,造成该部门监管体系瘫痪,人才缺乏,人员冗杂,缺乏组织性,没有纪律性,普遍素质低,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人力资源所面临的挑战。

  本文从金融监管的定义和概念出发,涉及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谈论总结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在依据国际的经济背景下,提出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使命。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会导致金融和经济体系的混乱,危害国家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这就有必要要求政府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

  (一)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是指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而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金融机构在中介过程存在风险与收益的外部性,存在监督、选择信贷的外部性,存在金融混乱的外部性,尤其是银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其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金融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二)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

  (三)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金融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很容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金融业的高度集中垄断可能造成价格歧视、寻租等有损资源配置效率和消费者利益的不良现象,会降低金融业的服务质量和有效产出,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应该通过监管消除垄断;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金融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因此,自从自由银行制度崩溃之后,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使命就是如何在维持金融体系的效率的同时,保证整个体系的相对稳定和安全。

  (四)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在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在金融市场上,信息是完全的,则资金盈余者可以判断潜在的借款人是否值得信任、他们将资金投入运作后是否能产生预期的效益、到期归还本息是否有保障等。但在现实运行中,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形成了存款人与银行、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了Akerlof的“柠檬问题”,即金融市场中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问题。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使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一)20世纪三十年代以前是经济自由主义盛行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管制和干预很少。直到1797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谈到英格兰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时,首次提出了“最后贷款人”这个概念。因此,20世纪末期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个“最后贷款人”以增加货币供给的弹性,而按照这个思想建立起早期的中央银行后,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就开始形成。

  (二)20世纪三十年代后的金融监管相关理论。三十年代的大危机表明:金融市场具有很强的不完全性,“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至的能力只是一种神话。“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趋向不公正和低效率,而公共管制正是对社会的公正和需求所做的无代价的、有效的和仁慈的反映”。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理论主要是顺应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看不见的手”的自动调节机制的怀疑,为三十年代开始的严格而广泛的政府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注解。

  经济学界对“政府失灵”即政府金融管制是否有效进行了讨论。Stiglitz(1971)认为(后经Posner(1974)和Peltzman(1976)的补充),政府管制并不是为了保护全体公民或者人数众多的社会集团的利益,即并不是公共利益理论所称的要控制市场失灵、控制资金价格开云体彩 、防止各种金融风险的传染,以及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健康和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等,而是为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政治收益和经济收益的最大化。

  20世纪七十年代,困扰发达国家长达十年之久的“滞胀”宣告了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破产,以新古典宏观经济学和货币主义、供给学派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和思想开始复兴。在金融监管理论方面,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金融压抑”和“金融深化”理论是金融自由化理论的主要部分,其核心主张是放松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严格管制,特别是解除对金融机构在利率水平、业务范围和经营的地域选择等方面的种种限制,恢复金融业的竞争,以提高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

  (一)赞成中央银行需要和银行监管机构分离的观点。许多学者认为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与银行监管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因为一旦银行体系出现问题,中央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往往必须要对银行提供援助,而这又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增长,这与一个国家保持物价稳定的目标是冲突的。也有学者从利率与银行安全的冲突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中央银行执行扩张的货币政策,通过降低利率来刺激经济增长往往会导致银行体系的利润下降,出现不稳定。Di Noia和Di Giorgio(1999)通过对24个国家1960~1996年的有关数据为样本的研究得出中央银行同时负责银行监管的情况下,一国的通货膨胀率比不负责监管的国家高50%以上的结论。说明了在执行银行监管职能的情况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受到了干扰。根据Lannoo(1999)的观点,中央银行退出监管的发展趋势可以有如下的解释:首先,银行业成为了一个日益复杂的行业,对其界定越来越模糊。随着银行业的发展,银行监管也有了新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行业自律的作用及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个专门关注于银行内控制度运行状况的机构,更强调微观层面的监控,这与传统上更侧重宏观职能的中央银行有所冲突。

  (二)在中央银行内部保留银行监管职能的观点。也有许多学者反对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他们认为,由于银行体系存在着系统性风险,这需要中央银行在必要时发挥作用。单个银行的问题由于具有传染性,会引起系统风险。由于在实践中难以将提供流动性与提供实质性的资金支持区分开来,如果中央银行将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则不得不在道德风险与系统安全之间做出一个选择。Pauli(2000)认为通过管理银行的结算和储备账户,中央银行可以实时监控银行的行为,这是其他监管机构所不能代替的。Louis(1995)认为由于银行危机越来越复杂,所以处理危机的机制越来越复杂,如果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开,可能不利于快速处理危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系相对简单,金融机构业务单一,而且也缺乏必要的监管人才,所以没有必要分离。

  实际上,这种争论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随着争论的发展,银行监管和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也受到了关注,因为这也关系到银行监管是否需要从中央银行分离的问题。

  (三)金融统一监管与多边监管的观点。Llewellyn(1996)对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总结出了各国存在着不同的金融监管体制。Abrams等人(2000)探讨了金融监管的统一问题,指出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与金融监管的机构应该分别设立。他们认为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个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好处是统一的组织结构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与多边监管机构相比,统一监管不仅可以节约运行成本,而且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金融监管人才的作用;另外,统一监管还能够获得“监管范围经济”,原因是统一监管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为具有不同需要的市场主体提供多种监管服务。

  也有学者反对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他们认为在不能很好地解决内部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划分的情况下,统一监管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泰勒(1995)指出人们往往将减少监管冲突、提高监管的合作性作为统一监管的明显好处,殊不知,这一好处却是用监管冲突的内部化换来的。一些经济家还对统一监管机构可能带来权利的过度集中表示了担忧。

  金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因此与金融制度发展变化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理论也有着历史的传承和发展。目前,理论界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已不再是简单的提倡严格管制或放松管制的问题,而呈现出以更客观的态度对待金融监管,主要表现为:在主张放松管制的同时,承认监管存在的合理性;更加注重金融监管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强调金融监管制度结构对金融监管效率的影响;更加重视监管的国际协调问题;强调市场约束作用等。

  [1](美)弗雷德里克・米什金.货币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阙方平.有问题银行:负外部性初步研究金融研究.金融研究,2000.7.

  [6]蔡则祥,卞志村.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趋势.经济问题,2001.9.

  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指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下国家的相关机构管理监督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监管金融机构产品的数据,以减少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并对金融机构中的风险进行判断和规避。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别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产生和交易使整个金融环境变得复杂,潜在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多,这些金融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的联系紧密,出现一个风险可能就会引发一系列反应,产生难以估量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如流动性风险很容易引发信用性和生产性风险。这些风险彼此联系、相互结合,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破坏作用,也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演变中一定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经济危机蔓延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带来损失大,如果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话,很容易产生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控制不力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使国家的金融行业和经济实物遭受损失。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重视和防范,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会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很可能会产生很多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就很可能导致经济体系崩溃,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督促金融市场中的监督人员工作的规范化,使其能够为金融企业提供正确、对等的信息。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应用正确的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金融风险。此外金融市场的机制还存在着很多错误,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就很容易产生并扩大风险,因此政府要对其监管并进行干预,纠正金融市场机制中的错误。

  要想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灵活性、有效性,国家的有关部门就应该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的相关法律政策,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产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这个体系,使其具有监管能力,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产品发展速度快,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但是针对金融产品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这就迫切的需要我??完善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的完善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并使我国的金融交易的权威性增加。如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能获得足够丰富有效的有关于金融产品的信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日益创新复杂的金融产品,很容易陷入“投资陷阱”。有的金融产品销售者通过对金融品的不当陈述来误导消费者,甚至出现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不但使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日本学习,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金融产品销售者在销售金融品时有告知说明的义务,这种方式打破了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减少了市场中的欺诈行为,改善金融市场的发展中的不规范。

  建立以金融产品为监管主体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产品监管机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也至关重要。通过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实现对我国金融行业的有效管理,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更加规范。如我国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在改革开放时期是混业经营,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这是因为在当时“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的影响下,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租赁、房地产等业务,这时的经营模式是“混业经营”。但是这种方式的自律性和监管力度不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出现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对金融业进行了改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分业经营并不是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这种经营模式可以促进证券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可以控制经营市场的发展,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

  次贷危机暴露出的不监管理念和监管理论滞后与缺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基础理论的研究,为进一步的监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金融危机本质上是理论危机,是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危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实质反映出了监管缺失是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的最重要风险,而金融监管的缺失又源于缺乏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理论的支持。回顾百年金融发展史,金融监管理论落后于金融监管实践的要求。截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占主导地位的核心理论。从强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看,金融监管无一例外是应对金融危机的直接产物,往往是危机后金融监管各种假说和流派相继出现,其滞后性显而易见。而分析既有的金融监管理论,无论是公共产品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脆弱性理论等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和不足,监管的“利益冲突论“”寻租理论“”道德风险论“”监管失灵论”等“监管捕获论“”成本论”也对政府的监管效应提出质疑。而在监管的完全性上,金融监管理论一直脱胎于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经济学原理,只注意到了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的特殊影响,却往往忽略了对金融活动本质属性和金融体系运作特殊性的研究,对金融体系或金融活动本身的风险关注不够,比如对高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衍生品监管问题,混业经营趋势下对那些虽无银行之名,但却行银行之实的影子银行体系(克鲁格曼,2008)带来的风险如何监管,事实上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一直处于真空地带,也是导致这场危机的主要原因,在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交易工具虚拟链条无限延伸中,影子银行系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上,如何化“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使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摆脱危机导向的轨道,逐渐提高先验性、事前性和灵活性,摆脱从惨痛的经验教训中才能获得前行的动力的魔咒,建立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理论是摆在金融理论工作者面前的紧迫任务。

  凯恩斯在他的著名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结尾部分写道:“无论祸福与否,世界始终由思想统治。”这句名言精辟地阐述了秉承什么样的经济金融学思想的重要性。市场强调个人自利行为的合理性和自由放任的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对市场机制的顶礼膜拜,迷信市场是万能的,可以自动实现均衡,不需要政府以任何方式的干预。在金融领域,市场表现为有效市场假说,即金融市场完全和正确地反映了所有与决定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基于有效市场假说,在金融监管上主张和放任金融自由化和金融衍生产品等所谓的创新产品不受监管的无度虚拟化,完全理性人基于完全市场信息能够无偏地反映市场价格,其无限套利行为使市场自动实现均衡。具体表现在:第一,认为市场价格是正确的,可以依靠市场纪律来有效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第二,认为问题机构会遭受破产清算实现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第三,对金融创新不需要监管,市场机制自动淘汰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治理良好的金融机构不会开发风险过高的产品,信息充分的消费者理性选择满足自己需求的产品;对金融创新是否创造价值的判断,市场优越于监管当局,监管可能抑制有益的金融创新。

  然而,个人理性之和并不能导致集体理性之结果,萨缪尔森将其概括为“合成谬误”。而博弈论将其称为“囚徒困境”。纵观金融监管理论演进与金融监管实践发展的历史,在市场理念的羁绊下,在稳定与效率的抉择中,金融监管一波三折,每当经济金融剧烈波动甚至发生金融危机之时,金融监管才被重提和加强,一旦经济金融回复平稳,金融监管就又被遗忘或弃之一旁。回顾左右金融监管与不监管的经济基础理论发展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由放任经济自由主义一直都是西方世界指导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尽管中间穿插着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和其他的针对市场失灵而主张的政府干预理论,但主张市场可以自动平衡的完美市场经济假说始终占据统治地位,成为放松监管和不监管的理论基础。美国监管当局正是在市场理念的支配下,在意识观念上过度迷信自由市场是万能的,因而造成实际行动中有效的金融监管的缺失。

  反思金融危机,未来金融监管向何处去,是重蹈历史覆辙,回到市场那里去,还是居安思危,始终坚持适度监管不动摇,是我们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

  值得肯定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迅速发展起来的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开始动摇了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的权威地位。行为金融学是运用心理学、行为学和社会学等研究成果与研究方式来分析金融活动中人们决策行为的一门新兴的理论学科。该学科以真实市场中“正常”的投资者为理论基石代替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的“理性人”原则,结果表明现实市场不完美,有效市场假说不成立;现实市场中的投资者有限理性和有限套利,使证券价格达不到理性均衡水平,因而市场不能自动实现均衡。具体表现在:

  第一,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中存在着欺诈,消费者可能购买了自己根本不理解的产品,比如迷信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受其误导,表现出非理性行为,成为“庞氏骗局”中最后跟进的“傻子”。

  第二,从微观层面看单个金融机构是审慎理性行为,如果成为金融机构的一致行动,在宏观层面反而可能影响金融系统的稳定,比如混业经营模式下,单个金融机构来看是理性的风险分散行为,但如果很多金融机构采取相同的混业经营行动,类似的风险敞口会导致系统性风险,即个体理性不意味着集体理性。

  第三,市场纪律不一定能够控制有害的风险承担行为,比如华尔街奖励短期财务业绩的扭曲的激励机制和鼓励冒险的高管薪酬制度,促使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的高管们铤而走险,进行过度的投机交易和追逐短期的高额利润,助长了高管的过度风险承担行为。

  第四,“大到不能倒”的问题金融机构具有负外部性,很难通过市场出清的方法解决。比如如果问题机构有支付清算等基础性业务,破产可能有损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构成系统性风险。第五,金融创新不一定创造价值,有可能存在重大风险。

  第一,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根本上来看都需要运用金融创新的手段加以解决,金融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连续过程。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看,丰富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目前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取消分业经营限制尚需时日,在既定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约束下,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水平和盈利能力,只有也只能依赖金融创新。从我国金融业的稳定来看,金融体系中大量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有政策性、经营性方面的原因,也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各方利益博奕产生的一个必然结果,由于形成机制、存续时间等方面的中国特色,很难采用国外那种集中化、一次性的方式加以解决。同样,由于经营者(人)政治激励与约束的力量在相当长的时期中仍然会大于市场激励与约束,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建设、风险管理约束、市场退出等方面,简单引入国外的做法很难起到实际效果。只有在客观分析认识我国金融问题形成的基础和深层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依靠金融创新才能“有的放矢”。

  第二,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以我国金融创新的持续性、连续性和特色性,要求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应当鼓励而不是限制金融创新,放松而不是加强管制。应当尽快放弃以片面加强监管为主旨的监管体制改革思路,明确金融监管的目的和范围,充分发挥通过金融创新和风险配置所形成的风险市场化管理手段的作用。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强调加强监管,依然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简单地扩充行政监管力量,可能并不会真正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实际风险管理水平,反而可能会由于部门利益的影响,在监管权力细分并强化后,导致监管协调成本快速上升,社会的综合监管效率与效益下降。同时,在任何社会,金融监管的权力都与金融寻租行为和金融管理的随意性正相关,无论是政治寻租行为或是经济寻租行为,一旦受到偶发因素的激励,就会形成金融管理体系“重局部、轻全局”,“重短期影响、轻基础体系建设”,“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成为现实,金融体系仍然会保持发展,但这种发展会成为一种“累退式”改进,最终可能导致中国金融业与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逐渐拉大,甚至衰败。

  相反,按照现代金融创新理论以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的重新界定,通过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方式等创新,积极培育国内风险配置市场,一是有利于行政化的监管方式转变为外部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利用市场的力量补充和完善现有监管体系的不足,逐步构造可长期依赖的监管体制基础;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其产品结构,丰富社会金融投资工具,逐步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存贷款业务畸形扩张的局面。

  第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互为补充,规范的监管是创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机的创新是节约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要利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风险和配置风险,提高监管水平,在监管制度与政策方面,需要解决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场和交易主体的规范问题。一是要严格规范金融创新的程序和制度管理,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设计、性质与法律关系的界定、营销、投资管理、统计报告等,都应遵循科学规范的管理规定;应放宽对金融创新业务品种的直接限制,尽可能丰富金融创新产品;二是尽快建立可供金融创新产品交易和发展的国内市场,解决诸如利率衍生产品、资产支持债券、次级债券、结构性存款等金融工具的交易规模和流动性;三是逐步放松参与金融创新产品交易的主体限制,提高风险配置的效率。

  对于为了防止由于市场失灵而引起整体或者局部金融危机产生的金融监管制度而言,目前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所以,中国的金融市场便产生了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制度。在某些程度上,激励相容有效地减少了金融监管的脆弱性,并且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一)多年来,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以其巨大并且普遍的破坏力直接制约了全球经济的发展速度,各个国家的政府承担了绝大部分的金融机构的损失。在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更快速发展,各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的速度也明显增快。在这种全球经济自由化与一体化共同加快的前提下,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瞬间高涨、范围不断扩大。而对于早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而言,随着资本门户的洞开、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接轨国际市场使得中国金融业的风险与银行体系的脆弱性不断加大,中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全球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中显得更加地严峻。所以,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激励相容制度显得异常重要。

  (二)对于金融监管中激励相容制度的现状研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有效地约束监管者的行为。只有形成金融监管的激励相容的制度,在进行金融市场的监管时加强内部控制与市场的约束力量,才能够建立有效的监督以及考核体系,快速顺利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而在目前,各个国家对于激励相容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经济机制理论研究、体制转轨时期对激励相容制度的研究、从预期收入角度进行激励相容制度理论的分析,很大程度上,加强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加速了金融创新。

  合理的金融制度的安排在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形成金融监管制度下的激励相容制度,进而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而目前,金融监管制度下的激励相容制度容易产生冲突。所以,合理采用适当的方法来解决金融监管制度下激励相容制度的冲突是研究金融监管制度下激励相容制度的主题之一。

  (一)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社会公众常常可以通过强制合同来使监管当局形成一致的社会福利目标与效用目标。因而,解决金融监管制度下,激励相容制度冲突的主体往往是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

  (二)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以资本充足率为主的风险监管模式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中,是发达国家主要实行的。对于分为结构性与功能性的两种监管而言,是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当前,各国主要朝金融功能性监管发展。

  美国和加拿大是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两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

  美国的金融监督体系是由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个联邦监管机构及州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组成。

  1.货币监理署(OCC)。1963年依据《国民银行法》创建,是美国最早的联邦级银行管理机构,也是国民银行的管理机构。货币监理署隶属于财政部,但对财政部保持相当大的独立性,直接对国会报告。货币监理署总监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5年。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在全国设有6个办事处。货币监理署经费来源不靠财政拨款,直接向国民银行收取管理费解决。

  货币监理署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国民银行注册和分支行的设置,审核银行合并,宣布国民银行的清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组织贯彻,加强银行条例的执行;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贷款结构和数量,以及存款安全、存贷利率水平等经营风险管理政策情况;对经营管理混乱或违反金融法规要求的,有权命令其停业进行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有权接管国民银行的资产或指派专人经营,或者将国民银行置于管制状态;有权撤换、免除国民银行正、副行长等高级负责人职务或使其停职;有权对国民银行及其某些负责人、董事、雇员或其他相关团体处以罚款等。

  2.联邦储备体系(FED)。根据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美国设立了联邦储备系统。该系统由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以及四个顾员委员会组成。其中,联邦储备理事会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7名理事组成。理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任期14年。联邦储备体系下设12个联邦储备银行,25个分行。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由总统任命,任期4年。

  联邦储备体系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其首要任务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同时也对会员银行进行管理。根据美国规定,所有联邦注册银行必须加入联邦储备系统,成为会员银行;州注册的银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条件,也可申请为会员银行。

  3.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恢复存款人对银行系统的信任,美国在大危机后的1934年,根据《1933年银行法》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理事会负责管理,理事会成员内5人组成,其成员包括货币监理署总监、储蓄管理办公室主任以及总统任命的其他3名理事(含理事会主席)。

  美国法律要求国民银行、联邦储备体系会员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不是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立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自愿参加保险。,新成立的银行都必须投保。实际上,美国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参加了保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每个账户的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美元。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本来源于向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1999年以前保费按固定比例收取,现改按差别比例收取。收取比例确定的依据是,先按资本充足情况将投保银行分为上、中、下三组,再按监管情况分为A、B、C三组,然后分别确定不同档次的保费收取比例。保费收取比例最高为27/10000;最低为0。同时法律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向美国财政部借款300亿美元。

  4.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在多头管理的条件下,为统一金融监管政策和标准,根据1978年的《金融机构管理和利率控制法》,美国建立了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该委员会由货币监理署总监、联储理事会成员、储蓄管理办公室主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总裁和全国信用社管理局局长组成。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为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定统一的原则、标准以及报告形式;协助维护、鉴别经营管理不善机构标准的一致性和涉及国家利益贷款的分类与相关机构分组的大额信用贷款分类的一致性。

  5.州政府管理机构。美国50个州均有自己的金融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州立银行和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具体监管职责是:批准发放银行执照、审批开设分支行、银行合并或关闭申请,以及控股公司在州内的业务范围;审核本州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统计账册;实施银行活动检查;颁布本州银行管理条例,制定本州金融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执行等。

  州立银行必须遵守州的有关法规和条例,如果州立银行获得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或者联邦储备系统会员银行的资格,还必须遵守有关的联邦条例,同时接收有关联邦监管机构的监管。

  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由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银行、金融监管局,存款保险公司四家联邦监管机构和省级金融管理机构组成。

  1.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财政部作为联邦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公共预算管理和执行。在金融管理方面,主要负责制订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由其下属的金融监管局承担。

  2.加拿大金融监管局(OSFI)。根据《金融监管局法》,创立于1987年,隶属于财政部,负责联邦注册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所有银行、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和贷款公司、合作社协会以及联邦退休金计划等。金融监管局是从经营安全稳妥并且守法的角度进行监管,而不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支付系统以及中央银行的活动,也不制订金融政策。金融监管局的经费不由政府拨款,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中收取。

  3.加拿大银行。加拿大银行建立于1935年,作为加拿大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责是负责货币政策制订和执行,支持系统的运作,以及作为最终贷款人。加拿大银行对金融机构主要从控制信用的角度进行管理,而不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具体的监管。

  4.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根据《存款保险公司法》,加拿大于1967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的会员限定为银行和联邦或省注册的信托公司和贷款公司。最高保险限额为6万加元存款本息。存款保险的范围仅限于加元存款,美元存款不是保险范围。

  每年4月30日投保金融机构向存款保险公司缴纳保费。1999年以前按固定比例缴纳,现改为差别比例缴纳。根据对金融机构评分结果把缴费比例分为4档,分别为1/2400、1/1200、1/600、1/300。同时,法律授权存款保险公司可从市场或政府融资60亿加元。

  5.联邦协调机制。为协调金融监管政策,加拿大建立三个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一是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FISC)。该委员会根据《金融监管局法》设立,由金融监管用局长任主席,成员为财政部副部长、存款保险公司总裁、加拿大银行总裁。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开一次会,着重金融监管。二是高级顾问委员会(SAC)。该委会由财政部副部长任主席,成员为金融监管局局长、存款保险公司总裁、加拿大银行总裁。高级顾问委员会着重研究金融机构的政府政策问题。三是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由存款保险公司总裁任主席,成员有金融监管局局长、财政部副部长、加拿大银行总裁。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重点是研究存款保险问题。

  6.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加拿大各省级地方政府都设立金融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证券公司(包括交易商、共同基金和投资顾问)、信用社、省注册的信托、贷款和保险公司,以及所有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稳定物价水平,实现充分就业,促进增长,平衡国际收支。美国和加拿大的经验表明,要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是重要的前提条件。

  从加拿大的经验来看,加拿大中央银行只负责制订和执行贷币政策,不具备金融监管的职能。《加拿大银行法》明确规定,加拿大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经济生活的最高利益管理信用和货币,控制和维持国家货币单位的对外价值,在货币行动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其影响平抑生产、贸易、价格及就业总水平的波动,进而总体上增进自治领域的经济和金融福利”。在加拿大,金融监管全部由金融监管局承担,金融立法由财政部承担。从实际效果来看,既有利于中央银行独立地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避免货币政策受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等其他因素影响;又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使金融机构的问题能及早得到暴露,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主要职责也是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尽管美联储也有金融监管的职能,但是其监管的范围和影响力相对于货币监理署来说要小得多。而且美国金融界普遍不赞成美联储监管银行,但美国国会出于竞争的考虑,仍继续让美联储承担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美联储对银行的监管与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银行监管的依据、手段和标准相同,而且其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执行是独立进行的,彼此不受影响。

  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是法制对金融体系运作的基本要求。美国和加拿大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得益于两国都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

  美国金融法规包括三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如1863年《国民银行法》、1913年《联邦储备法》、1933~1935年《银行法》、1978年《国际银行法》、1980年《放松存款机构管理与货币控制法》、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实施法》、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善法》、1999年《金融服务化法》等。二是专项性法律。如1956年《银行持股公司法》、1966年《银行合并法》、1968年《消费贷款保护法》、1975年《住宅抵押贷款信息公布法》、1978年《金融机构管理和利息控制法》、1982年《嘉恩——圣高曼存款机构法》、1983年《国际货款监督法》等。三是金融法规条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为管制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在不同时期制定了若干规则与条例。如关于会员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最高额规定的Q条例,关于银行从事消费信用规定的W条例等。

  加拿大金融监管法也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加拿大金融监管法律主要有《银行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保险公司法》、《合作信kaiyun体育网址用协会法》、《退休金受益标准法》等,这些法律每5年修改一次。二是规章。规章是对法律作更详细规定的条款,具有法律的效力。三是指引。通常制订管理金融业活动和行为的标准,如贷款、最低资本要求等。加拿大金融监管法律和规定由财政部制订,指引由金管局商行业制定。

  美国和加拿大金融监管涉及的机构较多,但这些机构之间分工非常明确,而且还建立了有效协调机制,从而对金融体系实施了有效的监管,确保了两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加拿大,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与省级金融管理机构以及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具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关系。联邦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所有银行、联邦注册的保险公司、信托和贷款公司、合作社协会以及联邦退休金计划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证券公司(包括交易商、共同基金和投资顾问)、信用社、地方省注册的信托、贷款和保险公司,以及所有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的监管。在联邦一级,财政部负责立法,金融监管局负责具体监管,加拿大银行负责贷币政策,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高级顾问委员会和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各联邦监管机构之间的政策协调。

  在美国,各联邦监管机构及地方管理机构也有明确的分工和合作关系。在联邦注册的所有国民银行由货币监理署管理。在各州注册的银行由各州管理机构管理,同时还接受美联储或存款保险公司监管。至于具体是由美联储还是由存款保险公司监管,由银行自己选择。这样有利于两家监管机构问开展竞争,以改善服务,提高监管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和倒闭是不可避免的。由于金融机构倒闭会涉及众多储户的利益,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政府需要制订适当的政策,在金融机构倒闭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因而各国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30年代的经济和金融大危机,促进美国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存款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增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减少因银行倒闭对金融体系的震荡,防止银行倒闭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身兼二任,既是保险公司,又是金融监管机构,把业务职能与监管职能紧密结合,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加拿大也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相比,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只开展存款保险业务,没有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是加拿大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拿大金融体系稳定不可缺少的力量。

  谨慎原则既是金融监管的原则,又是重要的会计原则。为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健,美国和加拿大对金融机构采用了谨慎的监管原则。如在资本充足方面,美国建立了资本监管预警系统,根据资本风险资产比率情况,将银行分为资本良好、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严重不足、资本致命不足几种类型。监管当局对不同资本类型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其中,对资本不充足的银行采取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在流动性管理方面,美国尽管法律上没有具体的标准开元体育,但却是金融监管机构检查的重要。主要考虑的因素有:存款的构成及其稳定性,对利率敏感性资金的依赖程度及借入资金的频率和数量;负债结构;资产变现能力;融资能力等。加拿大对流动性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但在常规的金融检查过程中,要求各银行保持充足的本币现金储备,其中活期存款10%,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一般为3%。在贷款集中管理方面,美国规定银行向任何人、合伙人组织、社团或公司的放款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自有资本和盈余的1.5%。如果有足价适销的抵押品作把保,可放宽至25%。加拿大规定单个客户或有关联的客户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银行全部资本的25%,但特殊情况下,如考虑抵押因素等,可以将限制放宽至50%。

  美国和加拿大对金融机构执行谨慎的财务会计政策。如在应收利息核算方面,美国规定本金或利息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利息不计入收入、3个月以内的应收利息,当年发生的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上年发牛的直接从呆账准备中核销。在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美国将贷款分为8个等级,特优、优秀、良好、适当、特别关注资产、不合规资产、有问题资产和损失资产。对1~4级资产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对4~8级资产提取特别风险准备。提取比例按照“谨慎和保守但不过量”的原则,由金融机构自己确定。银行提取的任何呆账准备金都不能从税前扣除,银行实际核销呆账时可从税前列支。

  美国和加拿大的金融监管经验表明,由于采用的谨慎的监管原则和会计原则,使金融机构的坏账得到了及时处理,因而资产质量普遍较高,资本比较充足,资产流动性较好,金融风险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为应对加入WTO后金融业面临的挑战,根据美国和加拿大金融监管体系的经验,现就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我国金融和法规体系。,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二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行政法规,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三是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制订的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如《金融保险财务制度》、《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暂行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法规体系,但还很不完善,不能满足金融业的需要。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规,抓紧制定有关金融行业和金融业务领域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分离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关,又是金融监管机构。实践证明,人民银行一身二任既不利于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也难以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我们认为,目前银行业普遍存在的资产质量等与人民银行一身二任的体制有关。因为在这种体制下,银行的问题被人民银行通过货币发行所掩盖,使问题积累得越来越严重。为适应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需要,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已转移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监管从人民银行转移出来后,监管得到了加强,同时由于两家监管机构没有资金供应渠道,对有问题的机构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重组,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目前人民银行只对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为提高货币政策效果和金融监管的效率,建议分离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设立金融监管局,负责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同时,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证监会、保监会组成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协调金融监管政策。

  (三)实行谨慎的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财务政策。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和金融财务政策不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主要问题有: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能满足巴赛尔协议的要求;资产结构单一,流动性差;营业税税率过高,税负过重;呆账准备不足,没有及时核销呆账等。今后,我们必须实行谨慎的金融监管政策和金融财务政策。一是采取多种途径充实银行的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满足巴赛尔协议规定8%的要求。目前在国家财力没有能力拨补资本的情况下,可考虑发行长期次级债券。二是放宽银行资金使用范围,实现资产多样化分散资产风险;增加国债的持有比例,改善资产的流动性。三是逐步调抵营业税税率,同时调整应收利息核算办法,应收利息计收入从半年缩短到90天,超过90天的应收利息不计收入,90天以内收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从而减轻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四是改革呆帐核销和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呆账核销不受准备金限制,金融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核销全部符合条件的呆账。为保证银行必要的储备,要求银行必须保持不少于放款1%的一般准备金余额,同时还要根据贷款质量提取特别呆账准备。根据美国现行做法和国际发展趋势,提取呆账准备在应缴纳所得税时不予以扣除,实际核销呆账时从税前列支。

  (四)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关闭过程中,为维护稳定,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人民银行或地方财政注资的办法解决。人民银行注资货币政策执行效果,地方财政注资影响地方财政的正常开支和地方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需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证金融机构关闭时个人储蓄的支付。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可按如下框架设计:一是存款保险机构执行双重职能,即除承担存款保险职能外,还可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包括倒闭金融机构业务接管、安排合并和资产转让、提供资金援助等。二是采取自愿和强制相结合投保方式。对地方性、区域性的中小银行实行强制保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暂不强制参加存款保险。三是保险的存款种类限定为个人人民币储蓄存款,具体包括活期存款账户、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账户、零存整取定期存款账户、存本取息和整取零取定期存款账户等。四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对银行业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的评级制度,初期按单一费率收取保险费,以后逐步向差别费率过渡。五是考虑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和家庭财产现状,最高保险限额设定为10万元人民币。

  全球化同时在这两个方面向传统的国别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并开始突破国别金融监管体系。就“监管主权”而言,现今各国金融当局由于金融全球化的而受到日益增多的国际制约。这种国际制约可以分为隐性的和显性的两种。隐性的国际制约主要指金融当局在自主地选择一种货币、汇率和监管制度时不得不同时考虑来自国际因素的而自动地适应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并调整自己的监管行为和政策。显性的国际制约则表现为国别监管当局通过国际条约明确承担和履行监管义务并遵循预先确定的监管行为规范。有的时候,人们说,隐性的国际制约表明了国别“监管主权”事实上的缩小,而显性的国际制约更表现了国别金融当局对“监管主权”的放弃。

  为什么会出现“监管主权”的缩小或一些金融当局主动放弃“监管主权”的趋势呢?一国金融当局为什么会对这样的趋势采取认可和适应的立场呢?从根本上说,这是全球化尤其是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伴随金融全球化,大量金融机构跨国境扩张和发展,各种新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分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不清,资本的国际流动在不断加快,各国金融市场相互连结的程度在日益升高,资本流动对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水平的影响越来越大。在这种背景下,有效金融监管提出了采取新监管方式的需要。比如说,在资本市场开放的条件下稳定汇率的努力就需要更多地了解和理解国际金融市场,面对快速的资金国际流动及其可能的不利冲击效应就需要建立起相应的宏观的流动性管理,同时,出于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金融当局对本国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竞争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并更多地参照国外金融机构的实践经验。此外,在实现稳定汇率和稳定金融市场目标方面,国别金融当局也可能从传统的单边行动转向多边合作行动,从而通过监管主权的一定“丧失”来换取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本质上说,是各国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及伴随这种相互开放而来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和全球化带来了转变国内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需要,以及转变金融当局监管方式和监管行为的需要。

  根据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层次,各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一种是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第二种是允许竞争但国内金融市场并不对外开放的金融监管,第三种允许竞争并面对开放金融市场环境的金融监管。这三种金融监管各自所受到的制约条件和所偏好的监管手段是很不一样的,尽管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可能都是一致的,即维护一个国内金融的稳定运行并尽可能利用所有可用金融资源为本国经济增长和发展服务。

  限制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放弃,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处于从第二种金融监管模式向第三种金融模式转变。基于第二种监管模式的金融监管也正在发展和深化之中。

  基于国内竞争的金融监管模式有两大理论支柱:一是信息不对称,二是系统风险。信息不对称是出现在金融机构与其交易对象或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存在于经济的许多领域,并非金融领域中特殊的问题。但是,在金融领域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其特殊性,并可能伴随严重问题。一般地说,各种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是一种“复杂物品”,或者说是复杂程度较高的物品。由于这种复杂性,交易者、尤其是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大众消费者通常很难识别其质量,有时甚至不能识别其真假。更重要地是,许多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或投资者来说并不是一件象普通有形商品那样买来就可识别并可立即投入消费的物品,而是一种交易发生在先、交易结果出现在后的事物。这种时间差客观上增加了金融服务业领域中对诈骗活动的诱惑。基于保护储蓄者和投资者、防止金融市场萎缩和大幅度波动的目的,监管当局需要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提供者进行必要的监管。这种监管建立在监管当局拥有必要的信息和知识的基础上,或者更准确地说,建立在监管当局相对普通消费者来说拥有显著的信息和知识优势的基础上。

  系统风险指个别机构的经营行为可能对其他许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所造成的不利严重,并进而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系统风险可通过两个途径而出现。一是参加一国支付体系的金融机构出现可能影响到整个支付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而所有金融机构的生存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的以及整个体系中的资金流动性。二是个别金融机构的问题可能影响到公众对相关或相似金融机构的基本信心,从而引起公众行为的收缩和无辜金融机构的困难。第二个途径与信息不对称也有关系,因为公众的反应与他们对金融机构缺乏准确的认识有着密切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的监管当局实际上是信息的集中地,并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专业人士的见解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金融当局在一国范围内确定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并决定金融信息的披露方式、范围和程度。公众则由于自身的信息劣势不自觉地将监管任务几乎全部转交给金融当局,并根据金融当局的信号调整自己的行为。这种模式中,监管当局面临着向金融机构收集真实、及时和全面信息的巨大任务,并且经常为了防止信息失真而诉诸于强制性行政手段。这种模式对于维护公众信心通常是有效的,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个问题是公众或者更准确地说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弱化了自己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选择性,交易者缺乏必要的足够动力去自己的识别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另一个问题是只对监管当局承担被监管义务的金融机构受到较大的诱惑在未被监管或监管乏力的领域中继续滥用其信息和知识优势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监管当局也面临二难局面:为了得到更多更真实的信息,不得不更多地诉诸于行政手段,增加监管成本,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增加金融体系的效率,在采取降低监管成本、减少使用行政手段时,获得全面真实信息的保障又面临弱化的可能。这种二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这种监管模式中监管当局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化,监管当局集中了本来应当由各个交易者以分散形式承担的监管义务,而且这种监管的转移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变得效率低下了。

  随着国内金融的对外开放和各国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全球化,国别金融当局作为传统意义上“信息中心”的角色正在受到冲击。国别金融当局所需的金融信息不再局限于境内信息,国别金融当局往往也很难诉诸于简单的行政手段获取有关的境外信息。同时,基于封闭条件下建立起来的一些金融机构行为准则有的正成为过时,有的成了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竞争力的束缚。比如说,在金融市场开放前,许多国家的金融当局都有关于金融机构最低资本充足度的要求,它们有高有低。很明显,金融市场相互开放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个只需要满足较低资本充足度要求的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通常可以得到较快的扩张,而一个需要较高资本充足度的金融机构则可能面临较慢的增长前景。为了使来自不同国家的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或者说各国相互开放的金融市场上展开平等的竞争并降低金融风险,各国金融当局应当就诸如资本最低充足度要求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系统风险方面,在一体化的全球金融市场中,不再存在依从于某一个行政单位的全球支付中心。事实上,尽管有多个区域性和全球性的国际金融中心和清算中心,大部分这样的中心都是无形的,存在于各种金融机构相互交易和联结的中。没有一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能单独对付发生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只有多个国别性的金融当局的共同努力和协作(并加上来自各个各国公私部门金融机构的努力和配合)才可能对付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在日益全球化的金融世界中,不仅出现了对金融机构行为准则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现了对金融当局监管行为一致性的要求。从根本上说,产生这些要求的主要原因在于伴随金融全球化,各国金融市场出现动荡的风险客观上增大了,金融服务业消费者和社会中的投资者们都要求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努力和改善自身的行为降低经营风险,防止金融市场出现动荡不安的问题。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也需要相对稳定的金融市场。同时,一国的金融稳定也越来越需要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保持稳定。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金融机构的行为有着密切关系。金融机构的不当经营行为、过度冒险行为、松弛的内部组织管理行为等等都会成为金融危机的祸根或导火线。对这些问题,监管当局因其信息收集的困难和高昂的监管成本而不可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能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努力为金融机构建立并维护那些经过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有助于稳健经营的行为准则。

  行为金融学的出现迅速在国内很多领域展开了应用,在证券股票方面,陈伟(1999)研究得出,在股利政策宣布日前后均会出现异常报酬率;宋军(2001)表示,基金有一定的羊群效应;陈骥(2003)认为我国的大多数投资者有认知偏差,是不理性的等。在银行方面,彭惠(2000)研究了不对称信息下的羊群效应,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中小银行贷款都集中投向大企业,中小企业却无人问津,反映出不对称信息下的羊群行为等。在国外,部分学者应用行为金融学理论对金融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如Paul R. Krugman(2009)运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对金融危机的产生及潜伏时间进行了分析,得到了金融危机仍然影响着人们的经济生活的观点;Hirshleifer(2009)从心理导向角度对金融监管理论进行了剖析,解释了“有效规则和无效使用者”及“无效规则”两种方式下的金融监管情况。但从国内来看,利用行为金融学的理论对金融危机的成因及金融监管的研究不多,仅有肖琦(2011)、葛永波(2010)等少数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探究,因此,本文企图通过行为金融理论对金融危机及金融监管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从新的视角审视危机及监管疏忽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为抑制及应对危机提供可参考依据。

  行为金融学是一门将个人行为与金融市场上的投资决策相关联的一种研究方法,认为人的决策受到个人认知、心理、经验、能力各方因素的影响,最终反映到决策行为上,从而违背了传统金融学中“理性人”假设的学科,是现代金融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

  按照认知心理学的实验解析,个体的信息加工能力具有局限性,个体的判断和决策因此都会产生偏差,用一种依赖有限理性的决策方式来替性决策过程的思维主体,并据此来节约思维成本。因此,人们习惯性产生思维定势或者经验至上的问题,从而容易以样本完全替代事物出现的概率,以经验作为判断的重要组成,金融类论文产生错误的决策。

  “过度自信”源于认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它是指人们过高估计了自身能力和私人信息的准确性。认知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容易对不切实际的正面评价进行认同,产生自我膨胀。因而“过度自信”在行为金融学中被用来解释各种投资者的行为及现象。过度自信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人们估计的置信区间太小。二是人们估计事件发生的概率不准。

  投资者在事情发生之前,通常不对信息作出反应,当趋势十分明显时又会以累积的方式对所以前的信息作出过度的反应,从而产生错误判断的情况。

  从众心理一种典型的心理学在行为上的反映,投资者在自己决策的时候很大部分上会受到同类人的影响,从而进行效仿或者攀比,影响了自我的判断。在行为金融学领域也被称作羊群效应。

  投资者在面对收益和损失同样的情况下,往往会觉得损失比收益更难以接受。在同一风险下,人们更愿意追求收益时的风险而厌恶损失的风险。

  近年来,伴随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加快,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也频繁爆发,不同的学者对金融危机的产生持有不同态度。Wolf(2008)认为是金融具有脆弱性导致危机产生,Krugman(2007)则认为是金融过度创新,金融市场无法承担而使危机爆发,Henderson(2008)则认为,政府金融监管不足,需为危机承担责任,Astley etal(2009)认为全球经济失衡等等,本文将通过行为金融学对危机的原因进行探究,不妨以2007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为例。

  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上,存在明显的认知偏差。首先,其青睐于低利率的环境,高估了房地产价格的走势,低估了存在的泡沫危害,甚至将房价飙高看作必然事件。其次,投资者对金融创新性产品的风险及收益认识不足。投资银行将资产证券化,以债券形式在次级市场出售,购买者只关注于这种产品的高收益率却忽视了其极低的违约率。再次,证券市场上的产品越来越复杂,投资者无法完全确定这些信用产品的风险,但仍然在追逐收益的驱使下购买。

  监管部门认知严重偏差,对系统性风险认识不足。第一,监管机构采取“单体审慎监管”,确保单个 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但近年来,单个金融机构危机爆发,蔓延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时有发生。其金融危机均源于信贷和资产价格狂飙的影响下,金融失衡,系统风险不断扩大。因此,采取“单体审慎监管”不足以防范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第二,监管部门过分强调了金融体系的顺周期特征。这种对制度及周期的追逐,导致金融同质化趋势增强,强化经济主体的顺周期行为,不断推动了金融失衡。第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常出现“舍小求大”的内化目标,从而导致监管过度或监管不足。

  从投资者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过度自信的认为流动性的市场可以永久的持续下去。美联储为了刺激经济,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利率调至1%,这种历史最低的利率促成了美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但这种持续的增长在4年内涨幅达到了50%,已经处于一种疯狂的状态,投资者也越来越不理性。第二,抵押贷款发现机构对利率及房价的增长趋势过于自信。对购房者的能力评估减弱,并出现大量无抵押大款。第三,投资银行过度自信地低估了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银行在出售金融衍生品时高估了自身的承受能力,而购买者也过度相信银行,配置这种高风险产品,导致这种经济的“定时炸弹”不断传递。

  从金融监管机构来看,其和投资者一样,容易产生过度自信。危机爆发前的经济上升期,企业和金融机构均有相当好的业绩,不仅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还能为宏观经济增长贡献出力量,这使监管机构对政策有

  效性产生了盲目的自信,放松监管。同时,在金融衍生品方面,他们过度的忠于“市场自然淘汰”的规律,没有及时的转移和控制风险。 3、损失厌恶使系统风险扩散加剧

  危机爆发后,损失厌恶心理使整个金融市场崩溃。投资者由于损失影响,停止交易,市场流动性缺乏,信用产品定价更加困难。定价困难致使交易困难,市场交易量下降,整个金融体系收缩。金融机构及个别投资人均收回流动资金,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骤降,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使系统风险逐步扩大。对于监管当局,首先,由于其自身对损失的厌恶,危机过后监管过紧,使危机不能被市场有效调节,导致危机恶化。其次,其“舍小求大”的目标驱使,对于小的金融机构的救助不足或不及时,进一步增加了系统风险。、

  危机发生后,恐慌情绪在不同投资人之间互相传递和影响,使个体之间相互刺激,情绪承螺旋式扩张,从而由由情绪引发的行为也不断升级,使危机的影响翻倍扩散。

  关键词:美国货币监理署;监管经验;监管创新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oftheComptrolleroftheCurrency,以下简称OCC)根据美国1863年的《货币法》成立,隶属美国财政部,是美国联邦注册银行(国民银行,NationalBank)的监管机构。历经百余年的变迁,美国形成了双重银行体系和多方银行监管的格局,无论从联邦还是各州银行监管机构均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监管理念、监管思路、监管方法和制度体系。OCC作为美国联邦注册银行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美国一半的银行业资产,是监管资历最长的监管机构,走过了145年的监管历程,取得了很多极具价值的监管经验,很值得我们这样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学习借鉴。

  一、OCC的组织安排及其业务分工OCC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下设一家数据中心(设在马里兰州),四个大区分局(分别是中部区的芝加哥分局,西部区的丹佛分局,南部区的达拉斯分局,东北区的纽约分局),22个大银行监管派驻组,一家驻伦敦监管局。四个大区分局负责辖区内国民银行及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直接监管,管辖区域包括美国各州、波多黎各、维京岛(theVirginIsland)、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四个大区分局按照国民银行数量及资产的规模在各州的分布,分别在各州设置48个支局(FieldOffice)和23个办事处(Satellitelocations)。OCC总部内设九个部门,分别是法律事务部、国民银行监管部、国际与经济事务部、大银行监管部、中型银行/社区银行监管部、员工与公共事务部、信息科技服务部、管理部、监察部。OCC的署长(Comptroller)由美国总统提名,国会确认批准,任期五年。国会不对OCC拨款,OCC主要采取监管收费制维持运作,其运作资金的99%国民银行的监管费,1%美国政府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发放执照收入及其他收费。OCC设有执行委员会,目前由10名成员组成,分别由分管九个部门的高级副署长组成。执行委员会下设七个专业委员会关于金融管理,分别为审计委员会、银行监管委员会、预算及财务委员会、人力资本委员会、监管政策委员会、法律及对外事务委员会、信息科技及系统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就重要问题定期向署长及执行委员会报告。OCC总部不负责具体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总部主要在法规、政策、技术层面指导和支持分部的监管工作。一是通过派出各个领域的专家协助、帮助现场检查的实施,二是通过派出政策制定人员参与现场检查,跟踪和熟悉银行业务的操作及其主要风险领域,从而制定或更新监管政策、监管程序和方法。

  国民银行监管部负责与国民银行所有业务相关的政策指南和检查程序,并协助对OCC的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协调与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FinancialInstitutionsExaminationCouncil,FFIEC)的工作。大银行监管部负责监管在美国联邦注册的大银行。OCC对大银行的定义是:总资产在250亿美元以上,从事较为复杂的银行业务。目前OCC监管的大银行有22家。其主要监管力量集中在22个监管派驻组和一家伦敦监管局,总部负责大银行监管宏观协调,监管战略的制定、风险的判断和总体评估。

  与大银行监管部门类似,中型银行/社区银行监管部负责资产在250亿美元以下的中型银行/社区银行,它的总部主要负责宏观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协调,一线监管人员都设在大区分局、支局和办事处。包括中型银行和信用卡银行监管部和特殊监管部。

  国际与经济事务部包括全球银行与金融分析部、模型与分析部,其主要职能是数据统计、银行行业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以及政策研究、模型分析以及对外联络等,是监管工作的宏观经济、技术方面的支持部门。该部在大区分局派驻经济学家或研究员(直接向总部汇报),并为现场检查提供技术支持。

  二、OCC的成功监管经验OCC在145年的监管工作中,总是能够不断地调整自身的监管方法和思路,与时俱进,跟上金融业发展的时代脉搏,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它的诸多成功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树立了明确的监管战略目标,基于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实施全面风险管理2.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OCC的法规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适用于整个国民银行体系的监管规定、监管政策、业务指南及法规解释,从而对国民银行面临的风险和责任制定指导性意见,以及禁止(或限制)银行从事被认定为不审慎或不安全的业务;二是制定现场检查人员的检查政策、检查手册和相关释义;三是参加行政、司法和国会的有关听证会。这些工作为国民银行体系形成充分竞争的金融服务环境创造了较为灵活的法律法规框架。其中OCC认为较为重要的法规、监管指南包括贷款限额试行计划(LendingLimitsPilotProgram)、国际银行业务的法规政策程序、关于担保信用卡(SecuredCreditCard)的建议函(AdvisoryLetter)、关于产品或服务新业务开发的拓

  OCC与其他监管当局和执法部门紧密合作,及时识别、跟踪违反《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法》的行为,防止国内外的犯罪分子和利用国民银行体系进行资金活动。OCC要求国民银行建立有关内部控制体系,内部审计,设立《银行保密法》合规官,并要求银行对员工进行培训。

  OCC密切关注国民银行的不公平及欺诈经营行为,确保银行客户能够获得公平的银行服务。根据《银行公平竞争法》(CompetitiveEqualityBankAct),OCC通过与信用卡银行、信托银行签订协议的方式体现监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