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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3
 金融生态中的“生态”概念是对生态学的生态概念的借用,整个“金融生态”是个仿生概念,它是社会科学概念的“金融”和自然科学概念的“生态”的结合,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各种金融要素(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法规等)为了更好的生存和长远的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金融要素之间密切关联、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彼此通过货币资金的融通、利率和汇率的调整、风险的度量和化解、金融产品

  金融生态中的“生态”概念是对生态学的生态概念的借用,整个“金融生态”是个仿生概念,它是社会科学概念的“金融”和自然科学概念的“生态”的结合,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各种金融要素(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法规等)为了更好的生存和长远的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金融要素之间密切关联、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彼此通过货币资金的融通、利率和汇率的调整、风险的度量和化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风险与受益的转换等行为,形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金融生态包括生态系统中各组成部分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复杂连环扣,金融生态中任何一个环节功能不畅,都可能影响整体的良性循环和运行效率。

  加强金融生态建设,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提高金融企业竞争力。我国经济尚处于转轨时期,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以及企业违约因素比较复杂,有不适当的行政干预,有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的影响,有客户质量和行为方面的影响,还有其他更为复杂的体制因素。这些因素大多与金融生态的外部环境不健全有关。加强金融生态建设,有利于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更好地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

  加强金融生态建设,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经济竞争实力。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有效投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流动取决于金融生态,这是资金按市场原则自由流动规律的结果。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越深,金融生态对区域间资金流动的决定作用就越明显。金融生态好,商业评级就高,在资金调度、信贷规模或授权授信时,就会产生倾斜,就会有更多资金向这个地方流动,形成资金聚集的“洼地效应”,从而促进经济更快发展;反之,则会引发资金的外流,削弱一个地方经济的竞争力。

  加强金融生态建设,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是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它关系经济发展全局,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金融生态制度是一个不断演进的制度变迁与创新过程。由制度经济学可知,制度变迁与创新是通过极为复杂的规则、法律、标准和实施的边际调整来实现制度设立、替代、转换交易的过程,而促使这一过程发生的动因既有微观方面的,又有宏观方面的。

  根据制度变迁与创新理论,制度变迁与创新的动力是预期净收益大于零,而影响预期收益的根源在于相对价格和偏好的变化。相对价格的变化又包括要素价格比率、信息成本和技术等的变化。基于此,农村金融生态制度的动因在于农村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化、利率的变化、金融交易方式的变化以及农村居民投资收益、储蓄偏好的改变等。(1)相对价格的变化。在农村金融领域,当金融市场中各种金融产品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农村货币资金的供求和流向、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经营方式和利润水平、同业拆借利率等都会跟着变化,从而产生重新缔约和重新制定规则的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对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农村居民和企业的预期收益和成本,进而导致金融制度为利益协调所做的变迁与创新。(2)信息成本的增加。随着农村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现象日益严重,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明显增加,即信息成本增加。于是,金融组织和个人、企业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制度创新来降低信息成本。因此,信息成本的增加将会导致原有的高信息成本下的旧制度被新制度代替,而这种新制度将大大降低信息成本。(3)技术的变化。技术变化的最大作用在于增加制度创新潜在收益的同时,还降低了制度创新的成本。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金融工具、产品的推陈出新,使得金融组织在增加业务空间和利润增长点的同时,还规避了金融监管。于是,国家为了增加监管力度,往往要对金融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和创新。(4)偏好的变化。农村居民对于投资收益和储蓄的偏好,往往受自身收入水平、金融产品多样化、投资方式、利率水平等经济因素和其他社会文化因素影响而更趋合理化,并使得农村金融生态制度中的非正式制度受新的信念、道德标准、信用观念、消费方式等影响而发生变迁。

  (1)金融供求均衡化。农村金融活动的目标是满足农村社会对货币资金的供求需

  要,即在储蓄者和投资者之间实现资金的合理流动。主流经济学指出,市场机制是实现供求均衡的最有效方式。但往往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需要政府进行调节。金融制度作为市场机制的补充,常常出现不稳定性,需要不断调整、创新,从而达到资金供求均衡的目标。(2)金融运转效率最大化。农村金融运转效率最大化主要是指农村金融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润滑交易摩擦,使交易顺利进行,并且能大大降低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是交易主体收益—成本函数的关键变量,因此,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市场制度创新等都是金融交易过程中为降低交易费用,进而增加净收益而发生的。(3)金融交易公正化。农村金融交易的公正化是保证金融交易双方利益、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制度安排,尤其体现在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之中。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交易中的不公正现象随处可见,如信贷发放的条件、 对借款人的区别对待等,严重损害了金融交易主体的切身利益,甚至使金融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或个人得不到贷款,而得到金融资源的一方又大量浪费,极大地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于是,就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的调整、变革与创新来提供公正化的交易环境,使金融交易正常进行。(4)金融运行安全化。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动的任何失误,必将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其影响就是最好的例证。因此,对于金融活动的监管上要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在相对落后的农村领域,由于交易主体个人素质、市场意识等方面的缺陷,交易中的风险更大,于是农村金融领域的监管应更加严格、周密。同时,对于金融交易制度(契约、交易规则等)、金融组织制度等的实施应有法律法规的保证。(5)金融运行监管化。不断提升监管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监管能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对金融知识的培训和实践操作技能的培训;再者,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和知识,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创新和应用;另外,选拔和引进高素质监管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队伍中来,增强监管活力。最后,监管人员需要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地秉公办事,树立良好形象。恰当确定金融监管内容,进行全面风险监管。根据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对金融机构的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表外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进行全面监管。不仅要重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也要注重对市场运作过程和市场退出的监管。优化金融监管手段与方式。运用合适的监管手段和方式实施金融监管。总体上来说,金融监管主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以金融稽核手段为主,金融稽核的主要内容需包括:经营业务是否合法、资本金是否充足、资产质量如何、管理是否科学、盈利能力怎样等。监管方式需采用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定期监管与不定期监管相结合、重点监管与全面监管相结合、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相结合的“四结合”并用的全方位监管。综上,金融运行的安全化促使金融监管制度、法律法规制度等不断变迁、创新,以防范金融危机。

  农村生态金融体系作为农村生态金融制度的基础结构,是农村经济增长的关键。深入研究农村生态金融发展问题,重构一个适合于当前及今后长时期的农村生态金融创新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必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加强农村生态金融资源的协作和整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农村生态金融体系运行风险,创造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投入持续增长的资金供给机制,协调经济金融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1、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新农村信用社体制 朱崇迎 现代商业 2008/32

  2、 农村金融生态优化与农村投融资体制创新 谢升峰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8/04

  中国衍生品市场的产生既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制度变迁的产物。从我国衍生品发展的制度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中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具有一定的后发性优势,但是还存在诸多有待改进之处,包括微观经济主体缺乏创新动力、外部监管体制的不完善等,这些因素决定了在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创新的道路中,完全依靠市场的选择是行不通的。

  回顾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品发展史,尊重市场需求,实施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是金融衍生品演进的主流。但是以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单纯的金融自由化模式所带来的风险是无法估量的。此次的金融危机就是个现实教训,美国这个自诩有着最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金融的高度自由化使其在此次危机中深陷泥潭。所以,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强制性的演进模式为首选,政府应在尊重和培育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适当地对金融交易主体行为进行积极的引导,予以适度干预,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避免走“先发展,后规范”的老路,循序渐进地推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合理的把握金融自由化的程度,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走歪路,从而降低创新成本。

  所谓金融生态系统,主要指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要素之间及其与外部制度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金融生态的恶化与失衡是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金融衍生品市场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市场发育的高级形态。它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以健全的金融生态为依托,其发展路径设计也必须尽可能与金融生态结合,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释放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效率,从而提高整个市场运行效率。本文将通过中美金融生态的对比分析,总结我国发展衍生品的比较优势。

  也许有人会把货币期货在美国腾空出世归结为偶然,但是,第一个利率期货、股指期货和外汇期货诞生在美国就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偶然了。从经济基础来看,具备货币期货产生的基本条件不仅仅只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发达国家都具备了货币期货产生的基本条件,但是衍生品最终在美国找到了突破性发展的土壤,深层原因在于“制度”,即美国以风险管理金融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模式。在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伴随着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运用金融工具和信息技术的方法,来设计新的工具或改变制度,金融商品化逐步增强,使包括衍生品在内的金融产品实现了接近连续、透明的价格发现,以及对高流动性货币市场、衍生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中各种类工具的准确估价。同时伴随着通信技术、数据处理、和金融模型的广泛应用,金融机构竞争日趋激烈,新的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催生了复杂市场结构的发展,可以说这种风险管理意识不断的推动着美国金融机构对衍生品的自主创新。

  而反观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强已是不争的事实,创新业务的裹足不前成为当前制约发展因素之一。我国商业银行创新以吸纳型和模仿性居多,原创性和再创型较少。银行所提供的各类产品中,看似产品结构多样,但多数产品是对外资银行的吸纳模仿和调整。现有的创新产品大多是在传统存款、贷款、票据、投资、结算等基础上的创新,缺乏期权、期货等复杂金融衍生品创新。现有的远期外汇交易、掉期交易等产品的创新也是由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监管部门推动的。由此可见,我国要想在金融衍生品发展路上走出一片广阔的天地,需要提高银行的业务创新能力。

  曾自诩是最完善的美国金融监管,也难逃金融危机的罪责,监管的失误、缺陷、滞后性是造成美国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其中有很多值得反思之处。对照中美两国的经济基本面,双方都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繁荣期。所不同的是,美国在经济繁荣期里孕育了这场巨大的金融危机,而中国却相对保持了银行体系的基本稳定与健康。

  凡事凡物都具有两面性,自由化对于金融市场也是一柄双刃剑。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一方面促进了金融发展,金融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但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也加剧了金融脆弱性,金融脆弱性引发的危机促使经济衰退。这是金融市场自由化的二重性。

  第一,根深蒂固的自由放任思想,长期着影响了美国监管者作用的发挥。在美国,金融主流普遍相信市场的力量,他们认为,政府的监管只是起到些许的指导作用,参与市场的金融机构能够趋利避害,自我实行调节。但实际上,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种种原因,市场的调节常常是失灵的。尤其随着金融产品的复杂化,金融机构会计业务处理的复杂化,信息披露越来越不透明。对于监管者,一方面是无从了解这些复杂金融品的信息,另一方面,市场对监管的抵触,使得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转移风险,造成了更大的监管缺位。

  第二,美国金融监管没有体现风险为本,缺乏统领全局的监管者,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很困难。这种各自为政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一定时期内,的确能够较好地提高监管部门的效率,防止金融权利过于集中,使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不同特点选择金融监管机构。但随着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和发展、风险的加速传递,却无法覆盖整个金融体系,存在着监管盲点。例如,像CDO、CDS这样的金融衍生品,到底该由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是该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来监管始终没有明确,以至于没有谁去监管这类高杠杆、高风险的产品。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名义上由美联储作为总体监管者,美联储也只是拥有名义上的权利,无实际制约作用,本质上还是只受到各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管的一些成功做法,使得中国在经济出现大幅调整的情况下,金融体系得以保持健康运行。

  第一,中国比美国更注重平衡和稳健的监管理念。银监会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防线,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尤其在金融监管和创新方面,始终强调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的平衡。

  第二,中国比美国更好地坚持了银行体系和资本市场之间的风险隔离原则。银监会始终严格限制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冷静分析资本市场情况,及早看到资本市场与银行体系风险的关联性,要求加强银行信贷管理,严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流向,严格禁止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这就是为什么深沪股市从高点下跌了近70%,而同期银行不良贷款率却没有相应上升。当国内商业银行开始试点设立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综合经营业务的时候,银监会始终要求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建立严格的风险防火墙。如下图所示为我国监管职能图,

  尽管中国银行业监管已经取得很大进步,与美国金融监管相比也具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尽管美国金融监管存在诸多问题,但必须看到,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技术、手段、经验和方法,与美国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中国银行业的监管能力和有效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首先,相比美国,中国监管部门缺乏了解最近金融产品动态的专业人才。其次,中美监管效率存在差距,美国监管部门在危机中受到颇多非议,但监管部门和政府当机立断,确保了相关措施的有效执行,体现了很高的专业水平,成功地遏制了危机恶化。而中国由于受到体制的制约,在决策机制和效率方面存在不小差距,美国所表现出的处理重大危机的能力,确实值得中国很好地研究和借鉴。最后,我国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金融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为了防止金融秩序的混乱可能对宏观经济产生的负面作用,对金融业实施了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其基本理念就是任何新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必须经过监管当局的认可方可进行,否则一律视为违规。这一监管理念与发达国家的“法不禁止不违法”的创新理念是不相容的,尽管这一监管理念在过去的金融行业实践中取得了极大的成绩,但是应该看到,这一切都是在封闭的经济金融环境下取得的,在我国加入WTO后开元体育,这种监管理念严重抑制了衍生品创新。

  第一,在法制环境上,美国无疑有着绝对优势。美国作为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我国金融法制环境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的确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是与美国相比还相差甚远,比如我国目前对银行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都没有有效的监管机制,这无疑对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将是一个阻碍。

  第二,良好的诚信文化能够降低信息成本,而信息成本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交易成本,只有基于良好的信用环境下,经济才能更好的运作。美国拥有完善的征信体系,保证了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能健康发展,这也是为什么信用衍生品能在美国蓬勃发展的原因之一。反观我国,征信体系仍处于初步建立之中,诚信法制不健全,在加上政府干预的因素,使得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而对于金融衍生品而言,它的发展需要依托于良好的信用发展环境,诚然在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套路上,加强诚信建设刻不容缓。

  引入金融生态概念,通过中美金融生态的对比,总结出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后发优势:稳健的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安全运作的保障。而劣势在于我国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足,法制环境不健全,信用体系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为我国衍生品发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现实的依据。

  [1]宋连,王大贤. 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发展与监管的探讨. 南方金融,2009,5:32-39

  [2]郭旦丁. 中美金融生态系统比较分析. 硕士学位论文. 北京工商大学, 2007,5

  [3]廖岷.从美国和全球金融危机比较中美金融监管. 国际经济评论,2008,12:11-16

  提出全生态监管是因为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的发展已超越传统意义上银证保混业的范畴,因此对监管所提出的要求也已超越混业监管的语境。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表明,只关注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已不足以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如今更需要的是覆盖金融全领域以及金融与实体经济交叉地带的全生态的监管。

  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各金融领域的业务交叉和相互渗透已越来越普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流动性的总体过剩以及实体经济回报率偏低,导致各类资金在金融行业内的跨界循环也越来越常态化。

  这种交叉渗透和跨界循环是造成近年来中国金融领域泡沫偏多杠杆偏高的原因之一,也容易造成不同金融行业的风险交叉感染甚至产生互激效应,从而加剧风险的聚集和扩散,比如去年股市的大起大落就与各路资金的大量涌入和去杠杆过程中的大批撤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此外,分业监管的格局不仅不利于防范和应对传统金融领域内的风险,更不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迅疾发展的非传统金融领域的问题,要么因监管死角的存在和互相推诿造成监管不足不利于稳定,要么因阶段性联合执法造成监管过度不利于创新。

  全生态监管有利于调动协调相关各部门的监管资源,能够更有效防范风险跨界“传染”和监管套利。与此同时,全生态监管作为一种系统管理,能够更好地以系统弹性来应对单个行业金融风险累积所带来的冲击,也因此能更好地纾解和分流具体行业的监管压力。

  因为重在保障整体生态的稳定,全生态监管可以从全局出发来度量风险,而不必过分纠结和执迷于具体领域和行业在具体时点上的风险,因而也更有利为创新预留充分的空间。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从来不会存在于一个无菌的环境中,而是一个鲜花和毒草并存的世界,唯有如此,生态平衡才得以维系。同样,像“毒草”一样存在的金融风险的苗头,有利于人们保持警惕之心,并提醒人们如何“道法自然”,以更符合金融发展规律的方式来进行监管。

  全生态监管也更有利于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的衔接和协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一方面也有利于产业资本反哺金融行业。资本永不眠,在产业和金融周期的影响下,不是金融资本搅动产业格局的重组,便是产业资本分食金融蛋糕,以求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在此过程中市场的波动无可避免,监管所能做到的无非是将波动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当前险资貌似成为“众矢之的”,但其实不少险企背后都有着强有力的产业资本推手。当实体经济的回报率下滑时,产业资本进入包括保险企业在内的金融机构是题中应有之义,一方面希望可以借此提升资本回报率,另一方面也拥有了进行兼并重组的资本平台。而眼下游戏正进入下半场,实体经济的增量不足以吸纳流动性,而金融领域的体内自循环已逼近风险临界点时,流动性杀入实体经济存量领域,冀望通过重组存量来获得预期收益,有其内在的逻辑和动力,而个别行业和企业成为资本眼中的“唐僧肉”,更是有着千差万别的理由。厘清资金的来源和杠杆率以防范可能的风险是监管部门应尽的责任,但总体而言监管部门宜疏不宜堵。中国实体经济的再出发离不开金融和产业资本的各种置换和洗牌,如此方能去腐生肌脱胎换骨。

  金融生态系统是一种具有很多生态特征的组织活动,它以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核心媒介,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外层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作为资金流动的调控者和监管者,共同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主体;而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信用和法制环境是金融生态主体共同面对的外部环境;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在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的作用下共同维系着金融生态系统的运行。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是影响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处于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管理环节,不断作用于金融生态的各主体以及金融生态系统的内外环境和要素,构成金融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金融生态环境运行中的各要素分工协作,维护着金融生态的平衡,共同完成资金从最终供给者向最终需求者的让渡或转移(见图1)。金融生态圈理论拓展了金融生态环境运行中审计的研究视野。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的《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显示,2003年国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形成原因中有72.79%是来自于非金融部门的因素,是由于金融生态环境恶劣造成的,到2004年该数据达到77.23%[1].金融改革和发展仅仅强调在金融业内做文章,就金融谈金融,忽视制约金融发展的外部因素是不行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显然离不开审计的综合治理作用。作为金融生态子系统的审计机构应当以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基本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好审计的监督、评价和鉴证等功能。由于审计这一子系统由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大部分构成,因此,为了改善金融系统外部运行环境,国家审计应当发挥综合治理功能,加强金融风险环境调查,对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各要素强化监督与引导,对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强化绩效审计;对金融机构强化合规性审计;对资金供需双方强化信用延伸审计;对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强化合法性审计,从多渠道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民间审计应当重点对上市的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强化财务信息的有效性和信息披露的恰当性,减少信息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内部审计应当强化金融系统内部的风险管理,增加金融企业的价值,维持金融体系效率,保证整个金融生态的相对稳定和安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是改善金融结构、增强金融功能、提高金融生产力的重要内容。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应成为审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审计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环境下,竞争形成了金融生态的结构秩序。金融生态系统通过破产、兼并等行为和行业自律组织调节资金的供求及其结构;调节金融组织的数量、规模,并不断优化结构,强化功能,提高金融组织的内控水平,推动金融组织、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防止盲目竞争行为和恶性竞争倾向,增强金融生态的适应性和稳定性。但金融生态的这种调节能力是有限度的,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是对金融生态的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率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应当按照金融发展规律,积极引导金融生态向着结构优化、功能增强、效率提高的方向发展。国家审计应当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减少政府对金融的行政干预,减少不良资产的形成;促进相关金融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通过综合审计构建金融诚信环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结构。民间审计应当发挥鉴证职能,强化上市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披露和效益审计,引导金融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培养金融机构市场化运行意识,减少对国家信用的依赖性,优化金融生态调节机制。内部审计应当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明晰产权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审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使金融机构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市场主体,从而优化金融生态主体的结构。三大审计部门应当把引导金融生态向结构优化、功能强化方向发展作为重要的任务,为金融安全运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内生的金融发展提供支持。

  金融生态主体与金融生态环境必须在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的作用下运行,良好的金融生态调节机制是金融生态系统有效运行的关键。任何的人为干预和调节一旦超出金融生态的自调限度,则只会恶化金融生态系统。审计是整条金融生态链上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着金融生态的内在调节机制,维护金融生态自我调节机制是审计的重要目标。然而,金融生态圈内,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免疫能力先天不足、产权缺位、法人治理结构极不完善、信用环境十分恶劣。审计活动应当以促进金融生态链的有效运转为目的,以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为基石,遵循金融业自然发展规律,在自由、竞争、和谐的市场环境中均衡发展。鉴于此,坚持普遍联系、系统论、协同论的观点,在整个金融生态链的框架下,审计应密切与生态链其他环节的联结,在分工的基础上加强同相关部门以及被审计对象的互动协作,而不是彼此分隔甚至对立,共同加强金融生态链中最薄弱的环节,及时修复金融生态链中的缺陷,努力维护金融生态的平衡,营造和谐的外部经济和社会环境,使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环境形成良性互动,达到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双赢”境界,对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的贡献率应成为衡量审计成效的标准。

  审计通过发挥其监督、服务、鉴证、评价、咨询和控制功能,有助于建立完备的激励、创新、约束机制,使金融机构发挥应有的自主性,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金融生态环境整体功能的优化。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监督是审计本质的体现和客观要求,审计充当“金融卫士”的作用,监察和督促金融生态主体的各项业务在规定的范围和正常的轨道上运行,监察和督促金融生态环境中各要素充分发挥其职能。审计监督有利于检查生态系统各要素对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对违法和违章活动、经营和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揭露,促进金融信息的真实、正确,减少信息风险,净化金融生态环境。从长远来看,国家审计应当以促进金融管理机构充分有效地行使职权,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为目标。国家审计的职能定位应该是对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再监督,即金融监管绩效审计,包括对人民银行出台的货币政策的合理性、财政部有关金融政策及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对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督效率和效果进行审计。通过“三E审计”了解金融监管当局监督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对金融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民间审计应重点监督金融生态各要素的财务活动,确保各项金融财政政策和会计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审计应当重点监督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监督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职能,减少金融违法和违规活动、减少资产流失,防范金融风险,净化金融生态环境。

  审计服务职能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是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要求。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应当拓展审计的鉴证服务职能和咨询服务职能,在金融机构进入市场时为其提供验资服务;在金融机构持续经营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服务和业务评价与咨询服务;在金融机构合并、分立、重组时,对其进行审计鉴证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国家审计机关的公务员也应当认识好审计的服务职能,从强制性监督和行政官僚制范式中回归于服务和质量,树立服务意识,保持审计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了解社会公众的需求、听取公众的意见,尽量与国家、地方的方针政策相协调,搞好审计服务。拓展审计的服务职能,树立平等、和谐、协作的服务观念,为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运行把脉、诊疗,使审计人员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专家,分析金融生态系统各要素存在的问题,并对解决问题的方法提供咨询与服务。通过审计服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运行功能。

  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要转变监督与监管为目的、处理与处罚为手段、查处问题为宗旨的审计思想,切实改变置于被审计对象之上的审计作风和“账簿”本位观,从宏观上做好金融业的咨询师、督导员,成为深受金融机构欢迎的“良师益友”。强化审计的宏观调控职能,完善市场机制与内控管理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金融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功能,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审计过程中应当运用科学、有效的审计技术方法和丰富的专业知识,从宏观上评估金融机构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法律法规的遵从性,在评估的基础上为金融机构规范运作、安全经营提供高层次的专业咨询与指导,促进金融业正确发挥信用中介职能与调节经济职能,提高社会资金配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高金融运作效率。

  审计是整个金融生态系统的管理环节,任何一项金融活动都应施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离不开审计的保驾护航。在金融生态环境构建中,国家审计要发挥“火车头”作用,进行金融犯罪风险与审计风险监控、银行坏账审计。民间审计则发挥信息披露与鉴证作用,加速金融信息化建设,培育金融机构的市场运营能力,完善金融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在国家审计人员有限的情况下,民间审计无疑是开展金融审计的主体力量。民间审计的介入,与金融机构信息公开化相互促进,形成良好的金融审计监管环境。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内部审计所具有的内向性、及时性能够对金融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事中控制,具有明显的预警和防范功能,内部审计在金融生态环境构建中,要发挥好审计的自我调节作用,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三大审计主体应当发挥各自的特色,整合资源,合理分工,在金融生态环境构建中形成合力。

  我国金融机构为一级法人多级管理,点多、面广、规模大,业务范围宽、市场变化快、交易手段新。根据我国构建金融生态环境的现实要求和国际经验,应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作为重点,切实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预警、监测和控制,确保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目前,金融审计主要还是合规性审计,即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资金营运和财务收支等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分析金融机构的生存能力和环境状况,了解其战略性优势和威胁其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分析实现战略优势的关键流程,运用分析性程序从宏观层次识别的重大金融风险,准确地发现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方面的缺陷并提出改进建议,因而能最大限度地强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功能,及时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发挥风险预警作用,构筑金融安全网。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搞好审计调研,及时搜集金融风险预警指标的信息,及时关注导致金融风险的苗头性问题,开展金融风险环境的经常性调查与分析,并及时向央行、政府决策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出预警信息,将金融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构建起金融生态环境的安全网。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范鹏司长认为审计要站稳金融监管的制高点,充分发挥审计在揭露重大风险、突出问题等方面的成果优势,起到其他监管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审计范围和审计职能的进一步拓宽,政府和公众对审计的期望不断提高,对审计管理、审计方式和方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以往单一的现场审计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改变和加强原有的审计监督体系,改进和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尝试比较先进、科学的抽样审计、风险评估、经济活动分析以及实质性测试和定量分析等新的审计方法,探索各审计方法、技术的相互结合及利用,根据金融审计的特点和规律,实行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和审计质量,推动金融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论文摘要: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经济学家认为,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很大部分是因为政府监管失灵。阐述了金融监管定义、原则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响应对策,以其为有关金融业工作者提供参考。

  (1)金融监管定义。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

  (2)金融监管的原则。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

  (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仅是我国金融体系内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规范、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国内金融体系,顺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条件。

  (1)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①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②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2)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3)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③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②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③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危机后(Post-crisis),研究者们对金融创新更加关注。对风险忽略会导致创新证券产品的过度发行,投资者的乐观态度提升了金融中间机构的金融创新能力和销售他们的创新产品销售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风险是投资者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是金融中间机构却没有足够的资产流动性来满足将来可预期事件的高的货币需求。一旦风险显现,投资者反应过度而且会一起放弃对于传统有价证券的错误替代的金融产品而逃往安全的金融地带。金融创新是一个连续的、动态的过程。金融创新能够与新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联系起来,创造出新的金融技术,新的分销渠道或者新的商业模式。金融创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增加了可销售性(marketability),可以把给定公司的各种资产转化为各种投资机会。某些环境下,金融中间机构会通过金融创新盈利而投资者会亏损,因为投资者会价格一跌就卖掉资产。这种结果是基于如下假设的:金融机构了解他们销售的产品的风险预测,但是却故意错误地把产品卖给了投资者。这个是经典是机构责任问题(principalagent problem)和信息不对称问题(information asymmetries)。如果投资者和中间机构全都忽视创新产品的风险,那么他们都会受到损失。基于这个事实,审慎监管就起到关键的作用,不仅能够极大限制金融创新产品,而且能够管理和控制风险。

  20 世纪70 年代末由英格兰银行编写的库克委员会(Cooke Committee,现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的前身) 一份未公开的工作文件中提及了“宏观审慎”( Macro-Prudential) 这一概念,主要强调与宏观经济方向有关的调控与监管。20 世纪80 年代中期,国际清算银行( BIS) 的公开文件正式使用宏观审慎监管一词,强调把宏观审慎监管作为支持和维护整个金融系统安全稳定的一项政策。Blunden 在一次演讲中突出了应该用一种系统的方法来控制单个银行微观审慎的行为。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逐步认识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并提出了金融稳定评估规划,帮助成员国分析其金融体系中的脆弱性和所需的改革,但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并未取得进展。在2007 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宏观审慎政策的重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在2009 年召开的各种国际会议上,宏观审慎监管被多次提及,G20 伦敦金融峰会了《加强监管和提高透明度》的报告中,将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列为25 项建议中首要4 条建议,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日益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因此,宏观审慎监管进入了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阶段。

  金融创新与审慎监管的相互联系,前者会因为后者的原因而产生欺骗效应。监管套利行为(Regulatory arbitrage)是近来金融创新被批判的原因之一。监管套利行为和短期利润(short-run profits)是被认为金融创新的主要的负面的影响。至少在过去的十年间,这两个效应提高了少数人的福利,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有时金融创新很简单的就能够脱离开审慎监管的范围。非银行机构是很活跃的,在使用风险很大的金融工具时,而且不必遵从只有银行才遵守的相关的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流动性的要求,因此扭曲了行业竞争并且在世界经济范围内创造巨大的杠杆,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当代金融系统所造成的相互联系。

  审慎监管能够限制金融创新的范围和创新速度。有效的金融中间媒介作用在经济下降时也起着作用,因此更加高级的审慎监管标准的在金融部门的功能上会有比较小的影响,包括金融创新。重要的是,审慎监管会使得金融创新再定位到其初始的情况,在全社会中发挥其管理风险和分配资本的有价值的作用。从长远来看,设计合理的审慎监管和适当的刺激机制可以延迟,但是最后会提高金融创新的质量。从金融媒介角度来看,金融服务提供者会依据成本理念和开始再一次进行金融创新的竞争。在比较先进的经济制度中,监管者被指责因为他们没有能够理解衍生品市场或者对冲基金的管理方式。危机的后果是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建立了新的部门来处理金融创新。这样做是希望能够提高SEC在评价风险和筛选复杂金融工具的经验。

  针对于一国国内的情况来说,可以采取很多措施来建立一个支持的监管制度,来惩罚欺骗和激励具有良好功能结构的金融创新。除此之外,系统还可以建立有效的和加快的危机管理和失败的金融制度改。

  审慎监管的管理规则不能也不应该是静态的,因为系统的风险是动态的和易变的。一个反映灵敏的规章制度有动态的一面,它需要密切进行观察和定期的考察规章制度的适用情况,为的是保证目标仍然持续时间有效以及在开始的时候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还能够实现目标的实现,需要连续的对监管策略进行考察并且不断调整监管机构,以保证金融部门的服务有效的自由竞争和重要的合理的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这种连续的考察对处理市场失真和市场运行故障是个保证。另外,监管者严格的监管并且相应地改变组织结构来更好地反映金融市场的改革是很重要的。

  最后,金融市场规律和金融创新之间的积极的关系已经被证实。从政府角度出发的比较严格的监管不会形成金融市场的障碍,而是需要应用于市场的所有的金融活动个体。那么,金融市场在这种独立的和复杂的模式下不断得到进化和改良。尽管金融市场规律的有效性已经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遭到了质疑,但是它仍然不失为一种政策工具,对于其功能的改进也一直被关注和进行着。

  纵观整个金融发展的历程,却也不难发现其中蕴藏的规律,而金融市场主体混业经营就是其中的显著方向。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之前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已经逐步被多品类、全方位的综合性混业经营所取代,金融机构往往都是集基金、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态于一身。而反观金融监管方面,一行三会却依旧秉着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管理原则, 因此也造成了新的金融模式下的监管空白,严重阻碍了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良性发展。

  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明确提出要着力打造集合多种金融产品服务业态为一体的、能够适应时展的金融服务平台。与此同时,中央决策层也意识到了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在关于《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这也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信号,要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金融混业监管的大时代即将到来, 而相比较于原先的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则更契合综合性混业金融发展的时代特征和需求。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不可回避的金融趋势。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实施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牌照。我国当前共有银行、券商、、基金销售等12类金融牌照, 其中最重要的七大类分别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和基金, 虽然获得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严苛的考核筛选,但依旧有多个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了多张金融牌照,截止2015年,共有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和明天控股四家金融大鳄集齐了七张金融牌照,持有六张牌照的则有方正集团、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和中航工业,而集齐五张、四张的第三梯队数量则更为庞大。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正朝着综合服务的方向迈进,这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必然方向,更是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消费者日益丰富的金融需求。随着金融市场开放度的提升,传统的金融机构也不再偏安于金融领域的一隅,纷纷将经营触角延伸至更多的新兴市场,而这也就成为了推动金融市场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最强推动力,同时这一市场发展的新动向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开放的、包容的混业监管理念,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混业经营的需求。

  金融混业的发展不仅在模糊金融机构的界限,也在模糊金融业务的界限,传统的金融业务疆界正在消失,因此分业监管已经过时。在20世纪80年代混业监管在北欧国家出现,但这种结构性改革的线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 的建立。到了2005年,世界上至少50 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混业监管体制或者设立一个全面负责所有金融部门监管的机构或者赋予某一特定机构监管两个以上主要金融部门的权限。金融监管集中程度与制度环境良好程度成正比,与市场规模和中央银行的参与程度成反比的可能性比较大[3]。

  混业经营是当前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征,如何从分业监管顺利地过渡到混业监管, 这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Song Wei(2010)认为金融监管应当符合金融发展的需求, 面对中国当前的金融混业经营, 原本的监管体系必须要改变[4];Song Wei (2011) 同样也认为由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 金融监管应当为其搭建动态化的监管平台,通过多种渠道、角度,以应对混业经营不同金融业态整合的变化[5];Gao Ming等人(2011)则认为当前的金融混业经营是符合政治经济学发展的理念的,而现行的监管体系却严重阻碍了混业经营的发展, 因此金融监管体系也应当沿着政治经济学的方向做出相应调整。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较早且较为成熟, 从金融监管上也是先行的。国外研究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于国内研究者的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

  目前中国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存在监管的空缺和不协调,内控机制不健全, 自律性监管不完善 等方面的缺陷[7]。肖绿梦(2014) 意识到金融控股公司是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手段渠道, 因此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视角, 分析了当前的分业监管的不合适, 突出了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必然性和紧迫性[8]。陆岷峰(2016) 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现行一行三会 的监管机制应该科学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果对于新金融实施一刀切 的监管政策, 将会加剧我国金融市场排斥现象[9]。王旋(2016) 则认为当前的金融监管存在众多问题, 其中监管模式尚不规范、机构间缺乏有机的协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是最为明显的三大问题[10]。陆岷峰(2016) 指出, 十三五 期间, 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将会出现一系列新变化、新特征, 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分业监管已经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趋势将倒闭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11]。王瑾凡(2016) 同样也认为中国的现行金融监管存在多种问题, 主要体现在现行的体系忽视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忽视了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以及现行的体制抑制了金融创新[12]。可见, 我国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制度有待改进, 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2011) 认为在金融混业监管改革中,法律的跟进尤为重要, 中国必须以稳定性和连续性为原则, 推进监管法律改革的进程, 最终完成多元监管向一元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平稳过渡[13]。

  王子立(2011) 将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共分为了三种, 分别是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以及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同时提出了中国在短期内应当大体维持当前金融监管的现状, 加强一行三会 之间的协调, 而在远期则应当完成统一监管模式的构建[14]。索红(2012) 则从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阶段分别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 在短期内应当建立一行三会 之间实质性的合作安排, 而在中期应当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逐步整合各部分的监管职能, 而在长期则应当合并三大监管机构, 建立综合性的监管组织结构[15]。郭亮(2013) 也意识到了混业经营的金融优势, 通过混业经营, 中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实现多元化业务下的风险分散和资源共享, 达到利润多样化, 而混业监管则可以对其进行无缝监督, 在监管内部直接化解有关风险[16]。哈斯(2014) 认为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 应当重视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同时也应当加强其与政府其他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应当构建信息交流、资金流动和业务渗透这三重防火墙[17]。周皓(2014) 综合了多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结构, 总结出我国应当建立更高层面的金融稳定委员会,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监管协调合作,防范系统性风险[18]。

  新常态下, 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必将全面推进, 其中, 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是关键。监管方式上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李桂花, 2015)[19]。

  王晶(2015) 认为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 中国也应当顺应这一发展潮流, 而对于监管体系, 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理性决定,既要实现混业监管, 又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20]。乔军(2016) 同样也认为从分业到混业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而对于监管制度,中国应当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 以合理安排、循序渐进为指导实现监管过渡, 与此同时, 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跟进到位[21]。许闲(2016) 则认为在十三五 期间, 中国保险领域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当注重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化[22]。

  陆岷峰(2016) 在对比了传统商业银行和现代网络银行的基础上, 指出混业经营将是网络银行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 同时也是监管层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思路前提[23]。巴曙松等(2016) 则提出了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的制度和结构的看法, 认为虽然中国目前是以银行中介为主导的金融结构, 但是金融市场的作用和地位正在不断上升, 混业发展的趋势逐步加强, 现有的多头分业监管模式正面临挑战[24]。白牧蓉(2016) 则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 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进程, 而对于混业监管改革的制定, 也应当注重对会联网金融规范化的监管[25]。

  吕慧(2016) 则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方面, 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认为两者之间完全独立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 在新的监管体制中央行的监管地位将得到提升, 这也就预示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能够有机的协调统一[26]。

  对比当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众多西方发达国家依旧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制度转变, 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学习借鉴。汤柳(2010) 则对德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进行了分析,德国金融监管改革较早, 现行的体制也较为成熟,是典型的统一型监管制度, 但通过其他机构的有机补充, 保障了金融行业全新业态监管, 同时也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危机处理机制[27]。宣文俊(2010) 则针对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作了详细的分析说明, 同时结合我国的发展情况, 提出了统一监管并非是金融监管改革唯一途径, 多边监管既能够实现系统性的监督, 又能够保证专业针对性[28]; 成学线) 综合对比了中国与美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情况, 在美国金融改革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改革路径做出了规划, 认为中国可以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形成中国金融监管总局, 统一监管金融运行, 而央行则单独设立, 综合掌握货币政策[29]。黄志强(2012) 则对英国这一传统金融强国在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进行了说明, 并且详细对比了改革前后监管体系的差异, 认为宏观层面的金融监管与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督相结合是英国金融改革最大的亮点[30]; 马君潞等(2012) 重点关注美联储的权利变迁情况, 在新的监管体系下, 美联储的系统性监管功能得到释放, 这也说明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31]; 吴利军、方庆(2012) 通过对英美等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对比, 对统一监管、分业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这三类监管制度进行了利弊分析, 并且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给出了当前金融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整改意见[32]。陶玲(2014) 认为全球金融危机重要的罪魁祸首就是金融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难以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 最终金融危机, 而应对金融危机, 调整金融监管体制势在必行[33]。林采宜(2014) 综合分析了美英德三国对于金融混业监管的改革, 将美国的改革总结为《多德-弗兰克法案》, 将英国总结为彻底性的监管改革, 而将德国的改革总结为强化风险管理[34]。陆岷峰(2016)以欧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范例分析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我国金融监管范围的实现路径[35]。陈少哲(2016) 则以英国的金融改革经验为借鉴,提出由央行牵头, 整合一行三会 的监管权力,逐步由功能监管过渡到目标监管[36]。虽然各国的国情各有差异, 但是这些成功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后续的改革制定与实施的意义重大。

  在2008 年次贷危机爆发前, 美国实施的是沿用多年的七个机构共同负责的金融监管模式, 其中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RS)、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共鹺Q_]鷂同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 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 三家机构共同负责, 但在其他的监管方面则具有较明确的分工,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主要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监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对所有期货交易机构和市场进行监管, 储蓄监管局(OTS) 负责对储蓄贷款协会和控股公司的监管, 而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则由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 负责。正是由于这种碎片式 的监管模式, 造成了机构协调困难, 最终导致监管重复或监管漏洞, 难以形成系统性的风险监管体系。经过金融危机的重创, 美国这种繁琐的多边金融监管体系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奥巴马政府痛定思痛, 决定对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 一是提升FRS 的地位, 将其打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者;

  二是为解决部门间协调不力的问题, 新设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 三是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扩大SEC 的监管权力; 四是撤销OTS 和OCC, 并新设附属于财政部和联邦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全国银行监管署 (NBS), 负责对所有银行业机构审慎监管; 五是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纵观此次金融改革, 其中的变化显而易见, 最明显的就是将FRS 提升至至高无上的地位, 确保形成系统性的监管体系; 另外撤销了部分重复性的金融监管机构, 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分工。除了这些变化之外, 还存在一些保留, 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多边监管体制依旧没有改变,由于根深蒂固的分权与制衡的意识, 没有形成一家独大的金融监管体系, 反而由原先的七家监管机构增加至八家; 但相比较而言, FRS 统领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具有系统性和针对性, 更加符合美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监管需求。

  虽然奥巴马政府的金融改革没有改变监管机构冗杂的局面, 但是其中依旧有值得借鉴之处。首先应当认清一家独大的监管体系并非就是唯一的最优化选择, 相比较于统一的监管模式, 多边监管更能够进行专业性的监管; 其次金融监管改革应当坚持视本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在中国金融混业监管尚未完全定型之前切不可盲目的追求国际潮流实施统一监管; 最后, 应当强调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整合, 即使是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 依旧要坚持一行三会 之间的合作监督, 而不是仅仅采取喊口号 式的行动。

  英国作为老牌金融强国, 其金融市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 是以1998 年为分水岭的。1998 年以前英国基本上是分业监管体制, 英国原先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分为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 财政部主要负责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的草拟制定; 英格兰银行行使央行的职权,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 以及维持金融发展的稳定;而金融服务局则是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审慎监管(见图1)。由于过度的强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英国忽视了货币政策的制定与金融发展的稳定之间的相互作用; 同时由于分工不明确, 导致金融监管缺乏效率。

  1998 年以后英国慢慢步入统一监管和混业监管体制。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 英国决定对原先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将英格兰银行的权限放大, 赋予其监管职能, 同时为了更好的达到系统监管的效果, 在英格兰银行内部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 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监管, 协助英格兰银行维持金融发展的稳定性;在FPC 下又新设审慎监管局(PRA), 负责对主要金融机构进行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 另外设立单独的机构金融行为局 (FCA), 负责对不受PRA 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并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对于FCA, FPC 并不直接领导,仅给予建议和指导(见图2)。2013 年4 月通过体制改革, 英格兰银行的监管地位得到提升, 同时PRA 作为下属机构, 与英格兰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更加顺畅, 而FCA 作为监管补充, 确保了全行业全新业态的全方位监管, 这样就形成了新的双峰监管 体系, 该体系的正式运行有助于混业经营的长远发展。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抛弃了三权分立的传统模式, 而新设的监管机制也并非是完全的统一型监管, 而是一种能够适应当前金融创新的新生制度, 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 中国的金融改革也应当注重宏观与微观层面的监管相结合,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既具有宏观领导作用, 又具有微观针对作用; 其次,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应当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可以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 并且强调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化; 最后, FCA 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 能够对突发性、紧急性的金融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则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

  2001 年1 月, 德国财政部长汉斯艾歇尔宣布对德国金融监管进行全面改革, 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从分业到混业监管变迁的开始。德国一直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 这不同于同期在美、英、日等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制度, 这些国家直到20 世纪80 年代在金融自由化浪潮冲击下才实行混业经营。德国采取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措施,顺应金融监管领域的变化实现从分业到混业监管的转变, 使得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保持了相对平稳发展开元体育平台入口。这主要归功于德国严格的法律环境和内控机制以及德国公民的守法意识是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德国作为世界混业经营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其混业监管的机制也相对较为成熟。2002年前, 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传统的分业监管,与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 体制类似, 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以及联邦有价证券监管局分别对德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监管, 而德意志联邦银行则行使央行的权利, 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 同时也监管银行业, 监测金融机构风险。随着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推进,金融监管制度也到了转折点, 改革后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采取的是标准的统一型监管, 新设立的联邦金融监管局, 全面负责德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 为了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独立的德意志联邦银行单独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与联邦金融监管局之间并非是完全独立的, 联邦金融监管局利用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各地下属分行的门点资源,定期收集相关的数据, 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并且对银行业务进行相应的监管, 同时两者还积极开展共同的大型监管行动, 形成在独立的基础上统一的动态监管模式。

  德国的新型金融监管体系经过了多年的市场检验, 已经发展成为一套成熟的监管系统, 其中的可取之处自然众多。第一, 金融监管局在成立之初就有财政部的代表进驻, 但是在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仍强调相对的独立性; 第二, 金融监管局成立后德意志联邦银行依旧扮演着央行的角色,如此一来既保持了金融监管局的系统监管, 又兼顾了央行货币政策的专业性; 第三, 虽然金融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监管范围划分明确, 但是毫不影响两者间的监管合作, 达到了减少监管重复和降低监管真空的目的。中国在实施金融监管改革的过程中, 未必要像德国一样实施完全统一的金融监管, 但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1) 分业监管的成本要比混业监管的成本高(x1x2)。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近两年来已分别成立了四个职能相似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其职责是从监管者角度保护消费者权利。由于一行三会分别设立机构, 协调成本高昂(焦瑾璞, 2013),在一个国家金融市场中, 只存在三种情形(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混业监管) 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金融监管在分业监管下,监管成本为x1, 在混业监管下, 监管成本为x2;存在一个自主性监管收益为a (无论监管主体是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均存在)。

  (2) 金融经营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现实生活中, 信息是不可能完全与充分的。经营主体需要充分信息才能做出合理决策, 并要在各种可选方案中做出收益最大化的选择。

  (3) 在分业监管下, 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 在混业监管下, 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相对均匀。

  (4) 监管主体监管越严导致经营者收益就越低,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用表示。假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混业监管) 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三种情形下c 保持不变。

  (5) 监管收益是金融经营者利用其对监管机构的信息优势来实现营利的。监管收益的获取来源于对监管制度的选择, 通过降低监管成本从而获取的。在同一条经营曲线或者经营曲线发生移动, 如果监管成本不同, 将会造成金融经营者的得益不同。在成本较高时, 经营者得益较少。也就是说, 在成本不同的情况下, 经营曲线发生变动, 金融经营者的得益也将随之变化。

  (6)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大背景下, 金融经营者完全可以采取资本运动的方式。理性的金融经营者倾向于选择监管成本较低的制度, 并且调整其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假设条件, 可以建立金融经营者的收益函数为y=a+cx (c0), c 是金融监管边际收益倾向(见图3)。一般而言, 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 的发展过程,20 世纪80 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 基于金融市场经营混业化的要求, 以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这个过渡阶段为研究区间。

  在分业监管下, 监管成本为x1, 对应的金融经营者的监管收益为y1, 即起初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因国内外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 金融经营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 在监管主体默许的情况下, 必然选择自己获得收益更高的业务来做, 当经营主体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实现时, 监管成本依然为x1, 经营曲线开始向右上方移动, 可以得到金融经营者的监管收益为y2, 即(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当金融监管主体完全允许混业经营时, 金融监管主体实行混业监管, 监管成本为x2, 这时沿着经营曲线向左移动, 这样就可以实现金融经营主体的收益为y3, 即(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模式。由此可见, 金融监管演进经历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模式, 是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倒逼金融混业监管的运动过程, 而且在(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情形下, 无论对于金融监管主体还是金融经营者而言, 是一种双赢 策略。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者主要为一行三会, 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中国的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而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负责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 四者之间运行相对独立。1993 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为金融分业监管提供了基础性政策条件; 1998 年11 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则标志着金融分业监管局面的正式形成。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 一是混业经营已成为发展趋势; 二是混业监管模式也并非一蹴而就。早在2005 年2月, 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开启了金融监管部门合作运营的新纪元,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壁垒逐步被打破; 而2006 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全面修改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条款, 也为将来混业经营发展预留了制度接口。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监管制度更迭的关键性时期,推进金融监管改革需要循序渐进。

  在混业监管下, 中国的金融监管应建立一个定期召开的金融监管磋商会议制度。会议由国务院分管副总理主持,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领导人参加。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任主任的金融监管委员会,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 转变为综合监管一部、二部以及三部, 并指定一个负责人参与金融监管委员会, 为具体金融监管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金融监管磋商会议为决策层面; 金融监管委员会为中间层面, 金融监管一部、二部以及三部为执行层面,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磋商会议制度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获取更多的金融信息, 更早更好地预测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组织构架(见图4)。

  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的新需求, 而金融监管只有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 才能够为金融市场的新发展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务。因此, 在金融监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 中国金融市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是一种新趋势。

  面对当前混业经营的金融大趋势, 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优势,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者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 确保了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同时央行承担货币政策的制定, 确保了货币制度的独立性。面对新的混业经营局面, 综合考量当前的混业经营形势和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在一行三会 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将会更加符合实情。可以保留一行三会 的基本形态, 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最后一道防线, 应当提升其监管权限, 赋予其金融市场全新业态的监管权力, 维持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可以形成较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测系统, 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则作为央行的下属机构, 分别行使对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此套改革方案的机构调整力度较小, 可以减少由此而引起的非正常金融市场波动, 同时既达到混业监管的目的, 也保留了原先监管体系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并基于混业经营且增加其监管的功能。

  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多重研讨考核检验。因此, 金融监管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从点到面、从发达地区到不发达地区扩张式循序渐进地推进。首先可以选择我国混业经营较为发达的地市进行试点改革, 比如选择北上广深, 在试点过程中进行动态实时结果反馈,对不合理之处及时讨论修正, 试点结束回收试点报告, 统筹调整改革方案; 其次再将改革推广至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进行普遍试点, 比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环渤海等, 同样也需要根据试点反馈适当修改改革方案; 最后在将改革范围扩大到全国。再者就时间而言, 由于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巨大, 因此监管改革需要给金融市场参与者一定的准备时间, 国家可以先行释放出改革信号, 根据社会意见进行调整修改; 进而明确改革时点, 这样既能让金融市场做好改革的准备,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可以深入了解金融改革内容, 为后来的金融改革实施做好工作。

  金融市场监管体系是为金融市场所服务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当以市场的发展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标杆。首先在改革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当组织金融市场参与者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市场管理者等共同参与探讨, 使得整个金融改革方案接地气 其次在改革方案决策层, 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进行金融研究的专家和从事金融实践的行家, 确保整个金融改革方案操作的可行性; 最后在整个金融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从金融市场运行作为金融改革的出发点, 这样有利于激活金融市场的发展活力和发展动力, 满足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需求。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经济和金融运行的基本特点之一是流动性过剩。在经过2002-2004年的一轮高涨之后,这一特点更加明显。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中,流动性过剩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银行存贷比持续下降。从1995年开始,我国银行体系从贷差变为存差,此后存差不断扩大,存贷比下降。除了不良贷款剥离与核销力度加大等原因外,银行资金过剩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因素。2001-2005年年末人民币存贷差分别为3.13万亿元、3.96万亿元、4.9l万亿元,6.32万亿元、9.25万亿元,2006年6月末达到10.32万亿元,流动性过剩加剧的态势十分明显。

  第二,广义货币(M2)和狭义货币(M1)增速差距拉大。2005年以来,我国货币供应增速持续出现分化,广义货币供应量与狭义货币供应量的差距出现“喇叭口”现象。2005年M2与M1增速月均差值为4.35个百分点,2006年3-6月的差值分别为6.1、6.4、5.1和4.49个百分点。这说明经济运行中用于交易和结算的货币需求减少,资金流动性和活跃度降低。其真正原因在于,受货币需求的限制,大量资金并未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而以定期储蓄和存款等方式留在货币市场、资产市场及银行体系。

  第三,银行间货币市场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下降,使银行持有的央行负债比重不断上升。2005年,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最高时的2.18%下降至最低时的1.1%左右,部分期限较短的国债收益率不仅低于1年期存款利率,甚至还低于银行间拆借利率,利率倒挂问题突出。

  造成流动性过剩的原因有三类:从经济增长的长期视角看,中国储蓄率持续高于投资率是决定性因素;从经济周期波动的中期角度看,本轮经济周期已经进入趋势性回调阶段;从短期来看,汇率机制改革后的人民币升值与外资加速进入,从而导致外汇储备急剧增长则是直接原因。由于造成流动性过剩的因素相当复杂,特别是其中的长期因素远非着眼于短期的需求政策可以改变,因此,加快金融创新,并依托新产品的推出和扩展来改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的金融体系,便成为中国货币当局应对流动性过剩的最直接和最基本的战略。

  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所谓的流动性过剩金融管理新闻动态,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流动性资产的过剩,更多的是来自金融体系的内部矛盾,是资金沉淀在银行体系内部与实体经济资金结构性匮乏并存的流动性过剩。与银行体系资金非常充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各类工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经济实体、个人贷款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得到满足。从短期来看,流动性过剩将导致短期利率倒挂,会进一步减少银行的利润水平,降低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从长期看,金融体系效率会进一步损失,在信贷总量收缩的同时,信贷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具体体现为,信贷进一步向发达地区和大企业集中、企业流动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难等问题更加严重,这必然造成缺乏资金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严重后果,最终会增加整个中国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增大了金融创新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第一,许多银行推出的较高年利率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就是为了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吸收到比其他银行更多的存款,这一变相提高年利率的做法与监管部门规定的利率水平是相违背的。一旦银行的投资环节出了问题,银行就只能自己承担给付高利率的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不遗余力地推销信用卡的做法也加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许多银行营销人员在企业办公楼中进行“扫地式”的推销,并以向一家企业所有员工发行信用卡的方式来增加发卡数量,他们根本无暇顾及客户的收入水平。这一重规模、轻效益、产品遍地开花的做法将增大银行的风险。

  第三,商业银行不顾成本以极低的贴现率来拓宽市场的过度竞争的做法,损害了银行的利益,最终使银行的票据风险增加。

  第四,表外业务的增加使得资产负债表无法全面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会计报表中隐含的风险加大。

  从20世纪30年代严格的金融管制到60年代的逐步放松管制,再到后来的重新管制,最后到9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政策,为了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经历了一个动态博弈的发展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可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创新就是要突破原有的监管约束,而当监管不能适应创新的发展时,也必须随之变化,最后共同推进金融业的繁荣。因此,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深入新的形势。开元体育网站开元体育网站